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06月04日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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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09〕53号)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7.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8.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5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9.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考试院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0.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模式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其中统考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学科;“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学科。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命制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以及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

  13.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4.语文、数学(文、理)、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不记入总分,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在录取时参考。

  16.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17.各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考试院,省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协同省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各地要积极推进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标准化考场建设

  19.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高校分别承担相应科目的评卷任务。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评卷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评卷教师的质量,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省考试院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点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评卷教师的选调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20.高考成绩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至6月28日前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登记查分查卷,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上报省考试院。查分查卷工作在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查分查卷结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查分查卷范围为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软件编制本校的安徽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及时报送省考试院。省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2.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23.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省考试院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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