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10年06月02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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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0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取消);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

  8.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赛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认定者(从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1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27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在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4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六十、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招办发〔2009〕112号)文件执行。

  六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单独录取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其成绩电告考生所报院校,如不予录取,须于7月8日前回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便按考生其他志愿顺序投档。凡是被单独录取院校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学校再按单独测试成绩并依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应书面报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要求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美术类再投艺术其他类。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六)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六十五、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工作细则》(渝招办发〔2009〕123号)和我市制定的《体育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

  (一)体育专业考试时间: 2010年3月17日报到,3月18日、19日、20日、21日考试;

  (二)体育专业考试地点:西南大学;

  (三)体育专业考试项目: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双手头顶向前掷实心球(2kg)和5米三向折返跑共五项;

  (四)凡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等项目中,获得一级运动员或运动健将称号,并通过市教育行政部门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其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六十六、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考生的综合分,分批投档给招生学校审录。一般以招生学校计划数的120%投放考生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高职高专一段控制分数线]×10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

  六十七、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院校录取,如体育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体 育 单 招

  六十八、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8〕30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参加高考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的报名,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保送生招生

  六十九、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32号)执行。

  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

  七十、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其 他 类 招 生

  七十一、招收优秀运动员免试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0〕4号)执行。

  七十二、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三、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按渝教职〔2001〕9号文件执行。中职直升、预科直升招生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为了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我市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0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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