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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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10年在湘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还须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特别要详细了解报考高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举办考生填报志愿培训班,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考生可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主办杂志《教育测量与评价》的志愿指导专辑和生源计划专辑以及上“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填报志愿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及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定向、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下同)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分指挥类服从、非指挥类服从、指挥类非指挥类均服从、指挥类非指挥类均不服从四个选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2个直接志愿(分一、二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另设一个定向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志愿栏均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不设服从志愿;预科班(含民族预科班和华侨预科班,下同)志愿栏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别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定向就业、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两次征集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栏均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第一次征集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集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民办院校服从”、“公办、民办院校均服从”和“公办、民办院校均不服从”四个选项。
第十八条 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院校(不包含民办本科院校和除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外的独立学院)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主要包括: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表演方向])。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等;(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高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与书法教育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初检合格的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 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高校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本科提前批志愿6月26日至27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分别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A)7月30日、本科三批(B)8月7日,高职专科批第一次8月19日、第二次8月23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高校在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含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10〕3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底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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