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进行误导性招生宣传

2010年04月20日 来源: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都市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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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教育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10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不得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

  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省教育厅还要求,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不得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办学层次或缩写学校名称,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工作人员陈娟: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办法等。对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于九月底报省教育厅民教处备案。同时将备案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

  省教育厅要求 学校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如实宣传。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广告备案文号、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许可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学校招生机构的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工作人员陈娟介绍:各校自行制作或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其内容也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新生报到缴费时,必须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注明"统招生"、"非学历教育学生"等字样。并在新生报到处公示经物价局核准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省教育厅表示,一旦发现有学校违规招生,将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或者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