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0年04月02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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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录取

  3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0.我省录取批次划分为: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和高职(专科);艺术类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一、二批和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本科和高职(专科)。

  录取时段:

  (1)艺术提前批录取院校: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提前批录取院校: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一批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3)第一批本科录取院校: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艺术本科二批。

  (4)第二批本科录取院校:一般本科院校;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含民办)本科院校和专业。

  (5)第三批本科录取院校: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6)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公安(司法)专科院校,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7)高职(专科)批录取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1.省招委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二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省内本科二批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含体育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除外)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总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参考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艺术类全省统考专业本科一、二批在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分别划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

  体育本科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划定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2.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次性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43.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高职(专科)分两段投档:第一,在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投档;第二,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以内投档。

  44.在招生章程中未规定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划定的体育类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对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可根据高等学校的录取规则向其投档。

  45.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分三种:在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6.定向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7.高校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省招考办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范围内,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试点高校调档分数下20分但达到我省确定的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高校应向省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

  48. 实行自主招生的重点高校可在高校自主考试基础上,自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选报自主招生高校的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自主招生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满足高校规定的录取要求,省招考办向考生选报的高校投档,高校对考核和公示合格、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49.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须经高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公示两周后可以投档;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由高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合格,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和录取。

  50.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本科一、二批)录取分数线下80分。

  51.在本科批次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在批次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批次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52.普通高中应届学生报考本科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录取院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达到10个C级及以上,其他方面要达到普通高中毕业的基本要求。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不到10个C级的考生,二批次以上高校不予录取。报考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院校及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不做统一要求。往届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做要求。

  53.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4.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流转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预录取,同时立即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5.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8.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及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许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59.高等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经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60.省招考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招考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可在省招考办网站上查询、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

  61.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62.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3.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须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

  64.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在6月15日—21日填报志愿。

  报考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学校网上报名。

  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学校网上报名。

  65.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在提前批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由学校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传递给香港10所高校,香港高校在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于7月7日前将录取名单报省招考办。凡被上述10所香港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于6月30日前将报考澳门5所招生院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各招生院校,由学校决定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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