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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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后,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要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得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省招生监察办要将考生违规违纪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2.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4.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生在高考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
(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生考试中心或高校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
(四)社会其他人员在参加高考中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招生监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五)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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