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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高招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0年02月09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苏教考招〔2010〕3号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招办:

  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我省考生人数多、工作任务重和远程网上录取要求高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招生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 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 认真做好参检医师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参检医师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 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差错,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5. 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和体检部门组织考生参加体检。考生须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体检时体检医师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师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当地卫生部门配合,在指定的体检站(或医院)进行。

  2. 报考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1)报考军事院校考生的军检、面试工作由江苏省军区组织实施。

  (2)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其中,报考江苏警官学院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江苏警官学院组织实施。

  3. 所有考生须进行肝功能和表面抗原检查。肝功能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表面抗原阳性,转氨酶在45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2010年,如教育部有新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 凡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并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检、面试。

  2. 凡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 凡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 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3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其考生名单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 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从今年起,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使用体检信息卡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30日前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5月15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3. 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检查、验收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网络信息中心。

  5. 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请按附件要求,于5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报至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普高科,联系人:刘莲华,联系电话:025-83235841。

  六、收费标准

  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除按原体检收费标准执行外,对肝功能检查费,按当地物价部门对医院核准的收费标准另外收取。

  七、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3月初,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我院将组织人员赴有关市巡查。

  附件:2010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