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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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8月19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年来,随着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以及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规范民办校的办学行为,市劳动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涨价。
民办校不得随意涨价
今后,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的项目,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增设培训职业(工种)、提高培训层次以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负责人、办学地点等,必须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验,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
同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民办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就业及薪酬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任课老师必须为专职
此外,天津民办学校还将完善学籍管理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通知》还明确,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定期开展校长和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应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每个培训项目的任课教师至少一人为专职教师。
建立办学风险保障金
今后,天津每年将对民办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还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障金制度。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障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记者 侯砚 实习生 史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