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9年高考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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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录取工作要求
1、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应成立由有关领导、纪检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职能机构分工负责各环节工作;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集体研究解决。
2、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要求。
所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上岗都应接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规定的业务培训和网上录取的技术培训,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责。
3、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考生。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录取(或退档)每一名考生。招生院校要对录取和退档结果负责,做到取之有理,退之有据。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特别慎重,没有充分理由,学校不得退档。除教育部或经教育部同意在男女比例、语种、体检标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外,院校不得自行另立标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本校招生章程中说明,以便向社会公布。否则,所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
4、确保网上录取设备安全畅通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应按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网上录取设备和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以确保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应设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应指派专人负责用户名和口令,并专门负责上载和下载。在录取工作尚未结束之前,应有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的畅通。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时间延误而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
5、确保考生信息安全、准确、完整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掌握的考生电子信息都要双备份存档备查,所有工作人员都无权更改考生的自然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及录取状态信息。
6、实施“阳光招生”,确保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要求。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社会公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关信息的力度,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专刊、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公开以下14项内容:
招生政策规定、实施办法、主要招生考试工作进程、教育部下达的全部招生计划、本科一二三批次、高职高专批次按志愿录取后剩余招生计划、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含录取规则)、投档规则、各分数段(一分一段)考生分布信息、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军事公安院校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最高分最低分、各批次、各科类、各院校投档最高分最低分、各批次、各科类、各院校、各专业录取最高分最低分、咨询申诉电话、举报电话。
(2)通过《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专刊、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公示以下26项内容:
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烈士子女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在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名单及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考生名单、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中等职业学校技能考核优秀考生名单、自主招生录取名单、保送生录取名单、单独招生录取名单、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录取名单、职教师资(不参加统考)录取名单、艺术特长生录取名单、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排序名单及成绩、军事、公安招生院校面试、政审、军检、体能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取消2008年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2009年高考报名资格名单、取消报名、考试、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审核“高考移民”考生名单、应届考生名单。
(3)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以下15项内容:
军事公安院校军检政审面试阅档状态及不合格原因查询、区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区内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及是否合格查询、艺术类考生本科提前A第一志愿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查询、艺术类考生本科提前A第一志愿报考区内院校按院校招生章程明确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查询、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查询、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含外语听力和口试成绩)及是否存在考试违规行为查询、考生基本信息及志愿信息查询、阶段性提供本科一、二、三批第1志愿各科类各院校按院校招生计划1:1比例和一定比例当前投档最低分和报考人数查询、预测高职高专批第1志愿各科类各院校按院校招生计划1:1投档最低分查询、阶段性提供本科一、二、三批和高职高专批考生在网报志愿后所报院校分院校、分专业当前报考人数及按1:1比例和院校投档比例各院校、各专业当前投档最高分和最低分、实时提供本科一、二、三批和高职高专批考生在网报志愿后本人在所报院校中的排序位次和所报院校第一专业排名、阶段性提供本科一、二、三批和高职高专批考生在网报志愿后考生未报志愿的其他院校的分院校、分专业当前报考人数、阶段性提供本科一、二、三批和高职高专批考生在网报志愿后分学校、分科类已报志愿考生情况、考生录取状态实时查询、考生投档轨迹查询(仅限考生本人查询)、考生录取结果查询。
(4)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电话、网络及录取现场设立接待站等方式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高度,回答考生的问题,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考生解决问题。
举报电话:0471-6508792
咨询及申诉网址:http://www.nm.zsks.cn/
录取现场接待站:呼和浩特市赛罕路186号(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大门南侧),邮编:010051,电话:0471-6585707。
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制定出本地、本院校实施“阳光招生”的具体方案,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5)通过媒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
7、遵守录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应严格遵守网上录取工作方案预定的录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或延误。
8、往来函件登记管理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在招生录取期间的往来函件,要求使用正规文头纸、带有编号、负责人签字、加盖招生办公章,有专人登记管理。
9、录取现场封闭式管理要求。
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现场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证件上岗,不得串岗,不得外出,不得把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无证件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10、增进沟通,团结协作要求。
在录取工作中,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之间遇有不同意见,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的态度,沟通情况协商解决。
11、遵守《录取工作守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求。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所有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录取工作守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现象发生;都要自觉接受招生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和各招生院校都应成立由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参加的纪检组,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中执行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一、其它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各招生院校需于6月25日至7月8日按有关部门下达并由我中心正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每生40元标准缴纳网上录取费。缴费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开户行:呼市工商银行内蒙政府后街分理处,账号:0602005729024908738,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招生院校完成按有关部门下达并由我中心正式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后,方可进行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此类特殊类型考生录取的具体方式为:首先由院校通过传真(传真号届时通知)向我中心提交拟录取名单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计划,然后由我中心相关人员按规定审核后按指定录取方式完成录取。
3、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由我中心寄给有关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负责加盖本校校章后寄送被录取考生。
4、考生可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5、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户口迁移及报到等手续。
6、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办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领取本人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后交旗县(区)招生办。旗县(区)招生办负责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我区不再统一向各高校邮寄考生纸介质档案。
7、区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按内政办发〔200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执行。我区考入区外高等学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录取期间院校登录用户名、口令及有关事项的联系方式,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用特快专递寄发。
附件:一、2009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未录取原因代码
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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