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6月26日中午12时前考生可以申请复核分数

2009年06月25日 来源:天津招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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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和《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津招委高发[2009]6号),本市今年仍允许考生申请复核高考分数。

一、复核分数工作由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市高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区县招办负责本区县报考考生复核分数申请的受理、统计、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咨询解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考生收到市高招办发出的2009年高考成绩通知单后,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分数。语文、数学科目的复核范围限于答卷各题分和全卷分有无漏评、漏登、错登、错加,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复核范围限于答卷各题分和全卷分有无漏评、卷面分数合计有无差错。答卷评阅的宽严问题不属复核范围。

三、申请复核分数的考生须于6月26日中午12时前,到报名所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市高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复核分数申请。

考生办理复核分数申请时,须出示本人考生证,填写“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写清本人姓名、考生号、准考号、申请复核科目,同时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每科10元)。

四、市高招办本着对考生负责、对高校选拔人才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复核分数工作。经复核无误的,市高招办在其“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回执中,加盖“经核查无误”字样章和市高招办公章;“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回执经考生报名所在单位送达考生本人。

经复核有异议的,市高招办会同评卷点进行甄别;确属有误的,予以更正,重新打印更正后的考生高考成绩通知单,由区县招办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