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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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河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43.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其中第(7)项不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
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4.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照顾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46.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由省招办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的加分。
47.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4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