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河南由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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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09]5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生委员会将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见相关文件。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科目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19.除外语科目的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当年年底,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5.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在本校网站公布,并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我省招办。省招办负责汇总从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中下载备案的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公布成绩之前,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第二次在公布成绩之后,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学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的学校,省招办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学校计划余额,重新征集考生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如要填报征集志愿的高校,应重新填报志愿。征集志愿试行网上填报方式,征集志愿时间安排在当批录取后期。

  27.考生填报志愿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学校计划余额),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准确填写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须按规定时间上交县(市、区)招办,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招办和中学要认真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写,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28.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学校志愿时,对于体育、艺术、军事、国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学校,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否则该批志愿无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顺序填报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其中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学校、1-5个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学校,每个学校可以填报1-2个专业。以上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

  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填报1个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填报1个专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1所招收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必须填报在当批第一志愿中。

  对生源不足的学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4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

  30.考生填写的志愿卡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组织验收,输入计算机。打印出的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字,逾期不签者志愿无效。考生志愿经确认签字后不得变动,录取时不得放弃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取消被改动志愿考生的录取资格。

  31.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意愿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学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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