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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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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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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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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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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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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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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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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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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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进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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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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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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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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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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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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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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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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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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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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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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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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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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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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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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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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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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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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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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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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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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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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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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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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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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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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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市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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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赛
优
胜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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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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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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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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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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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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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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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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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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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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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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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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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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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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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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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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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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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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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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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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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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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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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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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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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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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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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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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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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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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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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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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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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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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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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2008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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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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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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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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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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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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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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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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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阶段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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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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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阶段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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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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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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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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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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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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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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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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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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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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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照
顾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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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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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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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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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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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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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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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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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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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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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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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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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归侨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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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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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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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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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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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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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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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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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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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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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籍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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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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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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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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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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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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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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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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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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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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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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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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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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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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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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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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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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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伤残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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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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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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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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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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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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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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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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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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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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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