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

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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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录取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 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

  (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