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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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规录取后的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一)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我省教育考试院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5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学校应在9月下旬到省教育考试院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规范招生秩序,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按照教育部对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我省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的满意度。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并由地方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生源。
2.高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缜密排查各种招生安全隐患,审慎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的方式自行组织生源;严禁学校无计划招生或采用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
3.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学校招生广告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公平、公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实施;要加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招办的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各级招办要注意稳定骨干,配备熟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招生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方招生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关系到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立良好社会风气,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作为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严厉处理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要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的专项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十分重视信访纪检工作,设立监督举报录音电话,在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巧立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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