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05月12日 来源: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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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试和评卷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
 
9∶00—11∶30
   
 
15∶00—17∶00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15∶00—17∶00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考试大纲,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

  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07〕12号)要求,完成电子监控考场建设。所有考点必须安装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

  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对考生在考试过程(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重点加大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统考各科成绩。如果违规考生属于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其所在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学校应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由省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含少年班考试)和备用试卷及备用答题卡送至省招办高考试卷保管站。

  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考试成绩由县(区)招办通知考生。不查卷。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场测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和答卷不丢失、不泄露。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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