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05月08日 来源: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在参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9年在湘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特别要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下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就业、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下同)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直接志愿(分一、二、三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另设一个定向就业志愿;本科一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二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本科三批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志愿栏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预科班(含民族预科班和华侨预科班,下同)志愿栏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别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定向就业、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相应批次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设置两次征集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二批征集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集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民办院校服从”、“公办、民办院校均服从”和“公办、民办院校均不服从”四个选项。本科三批征集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时增设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栏设6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时增设1个“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八条 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院校(除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主要包括: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服饰表演方向])。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三类:(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1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时,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与书法教育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初检合格的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198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本科提前批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 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本科提前批志愿6月26日至27日填报,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志愿6月29日至7月2日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志愿8月1日至4日填报。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分别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第一次7月30日、第二次8月3日,高职专科批第一次8月15日、第二次8月20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9〕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