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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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 试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按文科类(含外语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分类设置考试科目。
文科类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为必考科目,政治、历史、地理为选考科目,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
理科类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为必考科目,物理、化学、生物为选考科目,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
体育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体育术科。
音乐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音乐术科。
美术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美术术科。
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外语科目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3.外语类专业必须加考英语口语,其他专业是否加考英语口语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英语口语成绩作为外语类及对外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录取参考,由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录取标准。考生自愿选择是否报考英语口语考试。
4.英语口语成绩实行等级制,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英语口语成绩满分为50分。考生考试成绩获得满分值85%以上的为A级(即获得42.5-50分),获得满分值75%-84%的为B级(即获得37.5-42分),获得满分值60%-74%的为C级(即获得30-37分),获得满分值45%-59%的为D级(即获得22.5-29.5分),获得满分值44%以下的为E级(即获得22分以下)。
5.报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兼报理科类或文科类专业时需选考理科类或文科类选考科目。
6.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证书”。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
7.高等学校应根据专业培养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各专业的考试科目组。原则上本科层次文科或理科专业参照《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对应表》(详见附表)中的选考科目要求确定1-3门选考科目,组成不同考试科目组。专科专业选考科目由高校自行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的组合可为一组或多组,当考试科目组为多组时,各考试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8.艺术类专业招生,凡我省艺术术科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所有高等学校的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直接使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术科考试成绩;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术科考试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由院校再行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9.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理科基础、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各科满分值为150分,音乐术科总分为100分,体育术科、美术术科总分为300分。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总分由5科考试成绩合成,即每位考生的总分由“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1门选考科目”的成绩组成。当考生选考科目为两门时,考生成绩分别按不同科目组分别合成两个总分。
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课总分按4科考试成绩合成,每位考生的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3+理科基础”成绩组成。
10.“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合格成绩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11.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
12.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1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9日。“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时间:6月7、8日。
六、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号),保证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综合整治的工作目标,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依法治考,加强考前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巡考制度。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2.加强监考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部门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教育考生诚信考试;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措施禁止考生携带BP机、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治理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作弊举报电话,各考场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4.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5.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省、市、县(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6.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做好电子监控系统与省教育考试院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7.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8.省、市、县(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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