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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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 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本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评选);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评选);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青海省委评选)】(须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装档),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经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组织测试并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8、高中阶段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1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4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加分标准: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
对口高职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八、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信息确信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学生。考生可通过省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经查询和确认本人录取结果。
九、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签订的协议。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我省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级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 则
1、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信息确认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审核后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实施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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