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录取新生质量和考生切身利益的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9〕2号)精神,为加强体检工作管理,完善体检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好广大考生的权益,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和残联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体检工作组。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实行各级机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按照全省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二、招生体检工作实行体检医生岗位责任制。各地必须选派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当年无子女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一般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各地在体检前,必须组织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熟悉和掌握体检标准,明确考生体格检查表的填写方法。严格实行未培训者和培训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岗的制度。
三、结合我省实际,招生体检工作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承担。体检场所要与医疗场所分开,有独立的工作范围。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对体检场所的环境、秩序等进行管理,排除外界干扰,保证体检工作有序进行。体检场所要张贴《体检医生及工作人员守则》和《考生体检规则》。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招生体检费按每生三十元标准收取,不得另行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只能用于招生体检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四、各级招生体检工作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必须按《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的要求,对考生体检情况认真逐一登记,填表时,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和签字笔准确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不漏项,并签名或盖章,所有的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蓝色印章。主检医师必须对考生体检做出“合格”或“专业受限”或“可以不予录取”的明确结论,并在考生体检表上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医院要及时向考生通报体检结果,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含普通专科、师范专科、高职专科)的考生,均按照普通高校体检标准执行。
五、体检复查工作。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疑义,应在获得体检结论5日内向县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县级招生体检组安排复查;如果考生获得复查结论后还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市(州、地)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市(州、地)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市(州、地)级招生体检组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若考生获得复查结论依然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在终检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再次复查,并作出终检裁定。以上体检复查工作,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开展,未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对残疾、“专业受限”和“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体格检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按规定的表格要求填报,同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
七、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全省普通高校体检工作,须于4月20日前结束。招收初中生五年制专科的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市(州、地)招生办统一安排。
九、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和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体检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得发生漏检、体检结论书写错误和遗失体检表等情况,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体检工作,坚决制止体检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体检工作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干扰体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十、各市(州、地)招生体检工作组务必将以下资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招生体检工作组:
1. 3月30日前,各市(州、地)招生办报送所辖各县的体检时间、体检医院和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4月25日前,报送考生体格检查表及其他要求填报的表格;
3. 5月10日前,报送体检工作总结。
附件: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3.考生体检规则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