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9年03月24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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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政策照顾

  根据2009年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录取新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总分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省招生委员会与省体育局共同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院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院校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五)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省内院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院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院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当地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都不得超过20分。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各级招生办要严格按照《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考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09〕1号)执行,加强对政策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省招生委员会将会同省监察厅对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提前批次录取院校(为体育、艺术、公安、政法、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及其他提前录取院校);

  (二)第一批本科院校(为“211”大学及部分其他大学);

  (三)第二批本科院校(为省内外地方本科院校);

  (四)第三批本科院校(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本科层次>等);

  (五)高职(专科)院校(为省内外高职<专科>院校等)。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我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院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要认真履行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监督高等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各批次高校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录取工作规则。提前批次录取院校要体现学校对考生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院校要按平行志愿改革的要求录取考生;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要正确处理好考生志愿和成绩的关系,协调组织好生源,确保招生计划的完成;第三批本科院校要按招生规则录取新生,按规定的比例投放考生档案,院校要按规定审阅考生档案,并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履行好公平公正的原则;高职(专科)批次录取,为保证新生报到率,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

  我省今年只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改革。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投档时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院校投放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

  平行志愿总分相同的考生排序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看数学,若分数再相同,则看外语。

  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可享受省内院校加分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在报考省内院校投档时计入高考总分,在考生排序和省外院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应多于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各院校录取新生结束后,省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据各院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中心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9〕2号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要求,我省定向就业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省外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

  (二)省内本、专科院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

  (三)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贵州大学将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贵州大学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格管理,精心实施。

  凡已被香港高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于7月7日前到各市(州、地)招生办进行确认。经考生本人书面确认后,考生档案不再投放其他院校。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招生考试中心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招考普〔2008〕56号)的要求执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招生程序和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生须于5月20日前单独填报志愿。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学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十四、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

  经省招生委员会投档、审定,由各高校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数据库和新生报到名册,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或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中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的县级招生办公室。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后,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在全国统考(含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由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省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及诚信考试记录。其中:

  1.在高考报名时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2.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4.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由考生所在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或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纵容、组织、参与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考试中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三)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四)社会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参加全国统考的取消其各科考试成绩:

  在全国统考中代替他人考试或他人代替考试;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生考试中心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4.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五)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领导责任。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等院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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