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新增补充规定

2009年02月16日 来源:四川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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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和我省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现有规定外,从2012年起,对考生的户籍、学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户籍从外省(市、区)迁入的考生,其户籍须在我省三年(当年9月1日前,下同)以上,且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外迁入考生,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其户籍、学籍不作时间限制:①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②考生按收养规定被户籍在我省的人收养,考生户籍已作为被收养人迁入收养人名下;③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考生本人户籍随之迁入我省。

(三)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考生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县级招委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委批准,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或市(州)教育局批准面向本市(州)招生的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报名点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市、区)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市、区)报名或两地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