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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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2、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3、监督检查各级报名组织机构的工作,对报名组织机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程序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三)相关要求

1、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必须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考生领取准考证和参加高考时,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

2、坚持和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各地招办可采取单独或与会考、基础教育管理等部门联合注册的形式,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作为三年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3、派出所在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应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的报名资格户籍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

四、关于普通高考报名时间

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高考当年的2月底前结束。

五、关于加强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工作。

各报名组织机构和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清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六、其它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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