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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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

  ⒈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⑶身体健康。

  ⒉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⑶身体健康。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身高1.70 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学前教育类只招收职业高中学前教育类专业或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只限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学校对口招生。

  ⒊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外省在我省借读的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报考类别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招生;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专业,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专业。

  对口招生报考类别有: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学前教育类。考生应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⒌按照教育部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在省指定的报名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保送生等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其他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获得考生号后,按规定时间到招生高校报名、测试。

  报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的考生可按学校招生简章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名。拟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统考报名手续。

  ⒍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报考体育、艺术及对口各类的考生在2007年12月1日至12日报名,其他科类的考生在2008年3月1日至25日报名,有关要求按冀教考普[2007]26号文件执行。

  ⒎考生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200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行远程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按照报名程序要求填报个人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考务费,参加报名点组织的电子摄像。考生的报名信息是编排考场、建立电子档案和录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报,并由考生本人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籍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

  ⒏报名时报名点必须告知每名考生《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⒐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市、县招生办负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

  ⒑优惠照顾考生审核工作5月18日至19日进行。市、县招生办须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在5月3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未经公示的,市、县招生办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⒒我省户口在外省借读或外省户口在我省借读的考生,均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经借读地市招办同意可以在借读地报考;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面试

  ⒈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当时知道结果的应立即提出申请复查,否则应于知道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体检站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

  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考试

  ⒈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7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8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考试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7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8

9:0011:30

专业理论课

15:0017:00

英语

  ⒉考试科目

  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为: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测试,测试要求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用蒙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加试蒙语文,并计入总分。

  ⑵对口招生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20分。

  专业考试分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学校对口招生的“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和采矿及安全工程类的考生专业理论为采煤概论,满分390分。学前教育类专业理论为教育理论,由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三部分组成,满分390分。“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采矿及安全工程和学前教育类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其他13类的考生,既要参加专业理论考试,还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其中专业理论240分,专业技能测试150分。

  服装、化工、文秘、烹饪、建筑、畜牧兽医、农林、财经和计算机类的专业理论课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同期进行,分类别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办法,由有关高等学校承办。机械、电子电工、旅游、医学、学前教育、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和“煤炭企业优秀青年”的专业理论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期进行。

  ⒊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区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为加强考场管理,继续由省统一用微机随机编排考场。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准考证》存根由各市统一打印,《准考证》由县招办打印并加盖公章统一塑封,考前三天将《准考证》发给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是考生参加考试和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

  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各市必须在县与县之间调换主监考员,主监考员必须是熟悉高考考务且担任监考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各考区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县的教育局领导担任,各考点必须有一名外县科级以上干部任考点副主考。每科考前必须抽签确定监考员,确保四个半天不重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高三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统考期间不得在本县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一律不得参加今年的统考相关环节工作。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今年省、市继续向考点选派巡视员,省招生委员会采取由高等学校包市的办法,向每个考区选派巡视员。各市也要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师到所属县巡视考场。各市及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具体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⒋试卷的管理。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省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招生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市、县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认真做好统考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统考答题卡或答卷保存至当年12月底。

  ⒌外语口试。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英语口试时间为6月28日至29日,俄语、日语为6月28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总分。

  四、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河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底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寄送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五、评卷

  省教育考试院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

  今年我省全国统考试卷和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全部实施网上阅卷。对口招生的专业理论课仍采用传统方式评卷。

  抽调评卷人员的办法,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点)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各评卷点所聘中学教师一般不得低于评卷教师总数的30%。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教师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教师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省招生委员会将选派质量检查人员到评卷点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招生委员会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阅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六、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包括集中填报和征集志愿两种形式。

  6月24日至26日集中填报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A、B)、本科二批(A、B)、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的一志愿,27日进行确认。其他志愿在录取期间随批征集,征集志愿的时间印制在《准考证》上,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一)批次安排

  本科提前批A,包括艺术类专业中除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外的加试、自测类别的本科专业和本科一批院校使用我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一批院校的普通体育专业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军队、公安、司法等类)中使用本科一批线录取的本科专业及本硕博连读专业。

  本科提前批B,包括使用我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的本科二批院校的艺术和普通体育类本科专业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军队、公安、司法等类)中使用本科二批线录取的本科专业。

  本科一批包括教育部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等学校及原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文、理科本科专业及本硕连读专业,分为本科一批A和本科一批B。

  本科二批包括未能列入本科一批录取的文、理科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分为本科二批A 和本科二批B。

  本科三批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所有本科专业。

  专科提前批包括公安、司法院校和艺术、体育等招生科类的专科专业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录取的专科专业。

  专科一批为本科高等学校的文、理专科专业和普通专科院校的文、理科专业。

  专科二批为高职院校和民办院校的文、理科专科专业,面向本市招生的各专科专业。

  对口招生分为对口本科批和对口专科批。

  (二)志愿设置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

  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A、B)和专科提前批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每段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不实行平行志愿。

  本科二批(A、B)、本科三批、专科一批和专科二批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每段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

  2.艺术、体育类专业

  本科提前批(A、B)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院校加试和自测艺术类本科专业不进行征集志愿),每段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不实行平行志愿。

  本科三批和专科提前批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院校加试和自测艺术类专业不进行征集志愿),一志愿录取后,分批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院校加试和自测艺术类专业不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只填报一个一志愿)。考生在填报一志愿和征集志愿时,不得跨类填报。

  面向本市招生的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放在专科二批,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考生也不得跨类填报。

  3.对口招生类

  对口招生本科专业志愿填报在本科二批B志愿栏内,与本科二批B同时录取,专科专业志愿填报在专科一批志愿栏内,与专科一批同时录取。每批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方式。考生不得跨类填报。

  4.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不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考生只填报一个定向志愿,且不能同时填报非定向院校志愿。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后,参考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各市、县、各高等学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继续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的填报、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组建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和高考成绩仅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一级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等学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⒉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后高等学校应保存被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或根据下载的电子信息打印体检表、登记表等信息,作为纸介质档案材料保存。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密封后,由考生本人自带入学。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安排好值班,保证考生及时取到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八、录取

  ⒈录取组织工作和录取批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A、B)、本科二批(A、B)、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和单招批,共8个批次,分11段录取。

  对口本科批随本科二批B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一批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录取随批进行。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与非定向同批录取。

  单招批包括保送生、体育单招、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等单独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⒉录取原则和方法

  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平行志愿不能续发档案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利益,建议学校调档比例掌握在110%以内,如高校未按时上报调档比例,省教育考试院将按105%掌握。

  省教育考试院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和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等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一志愿录取后,若仍完不成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录取,不进行调剂。

  高等学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体育、艺术专业录取,具体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招收蒙语考生的专业,根据省定控制线,按蒙语语文和文化课总成绩之和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由所在市招生委员会在省定最低控制线上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办法。

  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计划。高等学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⒊优惠照顾考生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⑵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一、二等奖、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等奖者加5分(如同一项目由多人合作完成,只优惠照顾该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降20分;

  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侨眷高知子女、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降10分;

  ⑶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降5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和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可在考生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⒋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是本科三批的,还要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本科三批院校含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科三批院校还须将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

  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九、定向就业招生

  省内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按省政府规定执行,部委属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由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特殊类型招生

  部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等学校和部队院校、公安院校的招生,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办法,以及港、澳高等学校在内地的招生,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今年在我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在网上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报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和我省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网上设置的各批次、科类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规模数。未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我省一律不安排招生。

  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等学校的分学校、分专业生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省级招办的修改权限内,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生源计划,将按我省向社会公布的格式放在我院的网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我省已审核通过的生源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不得随意更改。

  在录取过程中,各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沟通,及时准确的掌握生源情况,要根据生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本校计划。招生计划的调整严格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办理,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二、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入学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自高等学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等学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入学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好体检复查登记表,体检结束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注重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工作,一旦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等学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三、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⒈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⒉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⑶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⑷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⑹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⑺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⑻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⒊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区)招委办事机构应设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⒋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⑷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四、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⒈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⑶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⑸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⑼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1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⑻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⑼其他作弊行为。

  ⒊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⑴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⑵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⑶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⑷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⑸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2、3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⒋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⑴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⑵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⑶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⑷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⒌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⒎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⑶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⑷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⑸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⑺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⑴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⑵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⑶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⑷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⑸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⒑省教育考试院将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录取时向招生部门提供,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⒒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五、附则

  ⒈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⒉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