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8年05月23日 来源:新疆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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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08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新疆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008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 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新招委[2007]10号)执行。

  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2、借考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或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其户籍条件,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就读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3、在新疆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的《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和《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信息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写的报名卡和院校、专业志愿卡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信息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放弃志愿”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及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报考弄虚作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须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6、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2、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安排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院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07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院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4、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 考试

  15、考试分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各语种的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文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以上各考试语种、科类全部采用网上阅卷的模式进行制卷和考试。

  16、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参加维、哈、柯语言考试的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17、少数民族实验班的考生,数学、理科综合科目一律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用报考语种试卷并用报考语种文字答题;汉语科目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仅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凡报考民考汉计划的“实验班”考生必须参加我区命题的英语科目考试。

  18、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地、州、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9、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以教育部发布的时间为准)。

  日 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汉语

  6月9日 9:00—11:30 蒙 语文 15:00—17:00 实验班英语

  20、考区管理:各地、州、市一般只设一至三个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的考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除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1、试卷拉运工作: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运送。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安全保卫、保密等环节的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2、体育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8]10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8]12号)执行。

  23、艺术专业测试: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2008年自治区组织报考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统一考试,其他艺术类专业暂不组织统考。具体实施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7]60号)执行。

  艺术特长生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8]11号)执行。

  24、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印发的“通知”执行。

  25、公安院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通知”执行。

  26、网上阅卷工作。自治区普通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网上阅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网上阅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阅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今年将选定两所以上硬件条件较好的高校作为网上阅卷点,网上阅卷点应具备设备及场地符合网上阅卷的要求、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网上阅卷点要成立阅卷点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网上阅卷教师骨干队伍。网上阅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其中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网上阅卷期间自治区网上阅卷领导小组将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 招生章程

  27、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8、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9、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0、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公室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2、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3、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4、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5、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7、区内高等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对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和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八 录取

  38、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院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9、录取共分六个批次:

  (1)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本批次设三个志愿,其中二至三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汉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多填无效),报考民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区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区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美术类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美术类以外的其他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包括教学厅[2006]10号文件附件所列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院校和教学司函[2006]120号文件所列5所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报考零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院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2)本科一批次:重点院校本科(含本硕连读专业;新疆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汉语言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科)、临床医学(理科)、口腔医学(理科)、预防医学(理科)、法学(文科)、英语(文科)、汉语言文学(文科)等部分专业;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理科)专业;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协作班(不含公安院校和民办院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三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一般院校本科及本科班。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三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4)本科三批次: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学校。本批次设六个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5)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本批次设两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6)高职(专科)批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1、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2、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3、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为保护高分考生利益,允许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数级差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允许生源未满的高校调剂录取高分考生。

  44、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5、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仅以自治区团委核准的名单为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6)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7)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4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仅以自治区体育局核准的名单为准),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49、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民考汉”和“汉考民”考生,必须填写《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同时交验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逐个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要逐项检查,同时审核人须签名负责。复印件留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存档。如果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享受“民考汉”和“汉考民”照顾政策的考生的最终确认,以各地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名单为准。

  5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第一或第二志愿填报区内院校以及本科零批次、本科三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院校和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志愿,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填报区外院校不加分。

  51、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2、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院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6、保送生的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8]3号)执行。

  57、关于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58、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撞车”落选的高分考生。

  59、民语言考生数学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0、“民考汉”、“汉考民”、“实验班”的招生

  “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其中,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每批次只能填报两个志愿(使用汉语言招生计划志愿表);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可按志愿表中设置的各志愿栏填写(使用民考汉招生计划志愿表)。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实验班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能兼报。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民考汉计划的院校的考生可享受“民考汉”或“汉考民”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

  6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2、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3、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在7月31日之前结束;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6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66、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7、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九 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68、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69、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

  所列第68、69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 招生管理职责

  7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1、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 招生经费

  73、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7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高等学校须缴纳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7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 附则

  79、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1、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