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08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
2008年04月24日
来源: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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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录取时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报考市外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者;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8. 烈士子女;
9.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0.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加2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
1. 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三好学生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重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一般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才能享受加分;
2. 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加1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
1. 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 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 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在渝院校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可以再累加一项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累加后的分值不超过20分。其它各类加分项目不得累加。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以及农、林、轻、纺、地矿、石油等类,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报考市外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者;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8. 烈士子女;
9.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0.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加2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
1. 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三好学生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重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一般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才能享受加分;
2. 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加1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
1. 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 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 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在渝院校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可以再累加一项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累加后的分值不超过20分。其它各类加分项目不得累加。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以及农、林、轻、纺、地矿、石油等类,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