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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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规定》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或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7〕94号)文件的要求。
考 生 档 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综合评价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几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考生在高级中等学校学习阶段的情况。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签字确认,上报市招办后不得擅自更改。
为了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积极推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今年起增加考生综合素质信息采集,考生必须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信息表》,扫描后制作电子档案,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使高校尽可能全面了解考生情况。
考生的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按照《考务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2003〕38号)中档案管理的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考生纸质档案由报名区县(自治县)招办组建密封后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贴成绩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纸质档案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高等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时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应查明原因,及时告知考生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否则造成影响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主观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市招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八、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办、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招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办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卫生局安排。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办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肃体检工作纪律,要指定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号)和《重庆市招办关于网上报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招办发〔2008〕16号)的要求编制。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招办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果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必须报市招办同意。
十六、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其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我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对相关科目成绩的特殊要求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通过本校网站和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高校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考 试
十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由市招委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八、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九、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果确实需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市招办审批。
二十、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教育部和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场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和严格防止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二、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分省命题)在考试结束前为绝密级,评分参考启用后为秘密级。
二十三、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职教高职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招办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市招办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二十四、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为了加强对高考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高考期间,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组,深入考点指导检查了解高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五、考生的准考证由市招办采用加密的办法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十六、已被保送或单招录取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院校(系、科)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二十八、积极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综合改革,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高考方案的调研论证,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进一步深化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改革,考试内容要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尽快形成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卷及成绩发放
二十九、评卷工作实行“市招委领导,市招办组织,指定高校承办,评卷质量与奖惩挂钩”的管理体制和办法。采用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三十、考生高考成绩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招办将考生成绩发放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考试成绩,也可通过上网免费查询高考成绩。
志愿填报
三十一、考生填报升学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在网上进行填报,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三十二、各批次志愿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填报。届时市招办将通过媒体公布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和计划合订本公布的计划信息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三十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根据国家需要和个人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应正确处理好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关系;市内院校志愿和市外院校志愿的关系;本科院校志愿和高职(专科)院校志愿的关系;公办学校志愿和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志愿的关系,防止志愿失衡、内倾等现象,维护自身利益。
三十四、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管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针对考后填报志愿的情况做好各项准备,要切实搞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和指导,要提供一切条件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顺利进行。
录 取
三十五、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统一组织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确保网上录取的顺利进行。
三十六、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市招办将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十七、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三十八、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和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
三十九、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一个一志愿和一个二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的二志愿和三个平行的三志愿;高职专科二阶段设三个平行志愿。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学校计划完成情况适时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通过网上二次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
四十、录取顺序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一阶段、高职专科二阶段,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四十一、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处理好考生分数与志愿的关系。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第一志愿不足招生计划的院校,提供后续志愿档案。对第一志愿已足调档比例的院校,同时向其提供第一志愿未出档的高分(在录取时由录取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情况决定)二志愿档案(不计入第一志愿院校的调档比例)供高校审录,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四十二、各高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市招办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市招委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三、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等学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
四十四、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五、我市普通高校招生本科层次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录。对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六、录取时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报考市外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者;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8. 烈士子女;
9.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0.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加2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
1. 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8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三好学生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重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高考成绩达到一般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才能享受加分;
2. 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加10分(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
1. 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 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 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在渝院校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可以再累加一项分值最高的加分项目,累加后的分值不超过20分。其它各类加分项目不得累加。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以及农、林、轻、纺、地矿、石油等类,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一、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经教育部批准2007年我市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2008年我市在四所高职单独招生院校在去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尝试录取方式的改革,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充分满足考生的志愿意向。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管理、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五十二、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我市将从2008年起,在高职单招的基础上,试行高职自主招生。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三、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十四、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重庆市属院校除招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外还可招收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五十五、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五十六、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文件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政选字第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艺术、体育招生
五十七、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08〕9号)执行。
五十八、体育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08〕10号)执行。
其它几类特殊招生
五十九、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执行。
六十、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7〕35号)执行。
六十一、体育运动训练单独招生严格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体育总局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招办发〔2005〕7号)执行。
六十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十三 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仍按渝教职〔2001〕9号文件执行。
六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高等学校的软件及软件相关专业招生工作,按教育部〔2003〕7号文件和渝教高〔2007〕1号文件执行。
六十五、经教育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六、为了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我市将在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从优录取到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新生入学与复查
六十七、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六十八、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办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十九、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报送市招办。
市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名单在录取库中对相关考生的录取结果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防止误退。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市招办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遗留问题由高校自己负责。
七十一、在我市招生的各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市招办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己负责。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七十三、各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七十四、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办公室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 生 经 费
七十五、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十六、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七十七、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七十八、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因此,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招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七十九、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招生工作的各环节都要透明化,考生的特征信息(各种加降分信息)均要由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市招办向社会公示。
八十一、依法治招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八十二、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八十三、本办法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