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8年高招有关照顾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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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照顾对象的录取
1. 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比赛范围以市教委、市体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规定的通知》(京教体美〔2007〕30号)为准】;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 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 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不超过20分。
7. 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8. 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
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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