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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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问题,也是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社会热点问题,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必须从维护高校信誉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运作,学校成立华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二)研究和制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定招生考试相关工作人员资格;
(四)审定高水平运动员免试专升本的资格;
(五)研究处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工作小组,考试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当年度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的具体工作。考试工作小组下分考务组、考评组、监察组等职能小组。各职能小组职责是:
(一)考务组:
1.负责考务组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2.做好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的招生宣传及报考准备工作;
3.协助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计算机输入、统计处理工作;
4.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在相关招生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
5.负责向教育部及相关省(市、自治区)高招办报送考生考试成绩信息;
6.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报名相关工作。
(二)考评组:
1.负责考评组人员上岗前的培训;
2.负责专项水平测试项目的制定;
3.负责专项水平测试项目标准和选拔程序的制定;
4.负责专项水平测试成绩的评定;
5.负责组织国家一级运动员的文化水平考试;
6.负责其它与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专项测试有关的事项。
(三)监察组
1.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考试全过程;
2.监督检查与考试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调查处理考试中违纪、舞弊行为;
4.设立接待点、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来信来访。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录取等信息的有效形式。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内容要服从于学校的招生宣传需要,制作要科学严谨,真实准确、美观大方。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由相关单位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拟定初稿,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招生简章。
第九条 招生简章内容一般包括:学校简介、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招生项目、报考办法、专项水平测试办法、录取原则等。
第四章 专项水平测试
一、专项水平测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专项水平测试工作人员资格由领导小组审定,要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专业水平测试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专项水平测试的考评组成员的选定条件和要求,参照教育部及福建省高招办有关招生文件执行。
二、测试项目、标准、评分、成绩统计
第十二条 测试项目按照我校获批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项目进行。
第十三条 测试项目标准由考评组根据教育部及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评分、成绩统计等工作参照福建省高招办有关招生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赴省外设点测试
第十五条 为吸引省外生源,专业水平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省外设点进行。
第十六条 考点应设立在高水平运动员生源充足且生源质量好的省份。考点的设立由体育部负责联系落实,由招生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赴省外组织考试的人员由招生处、监察人员和体育部教师组成,至少有一名熟悉专项水平测试的专业教师参加。赴省外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要精心挑选,名单拟定后报招生处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省外设考点的专业水平测试,既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又要尊重所在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协作单位密切配合,顺利完成考试任务。
第五章 文化水平考试
第十九条 文化水平考试按照运动员获得证书等级的不同,分为参加普通高考和学校单独组织考核两部分。参加国家普通高考的考生,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组织进行考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可免予参加高考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文化水平的考核,考核工作由招生处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高职免试专升本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的高水平运动员免试选拔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资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职(高专)的高水平运动员申请免试选拔进入本科层次学习,必须提供相应的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团体性球类项目的运动员还应提供比赛的上场记录。
第七章 招生资格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资格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及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具备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考生,由体育部汇总材料后报招生处,由招生处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否则,不得录取。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相关考试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度的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履行职责,分工协作。严格遵守考试的各项纪律,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得收受财物,不得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宴请,不得擅自向考生和考生家长做出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加招生考试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