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指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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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生招收:虚假“保送生”取消高考资格
由教育部颁发、受到广大考生和家长关注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出台,新的招生办法在坚持保送资格范围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送生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在加大信息公开与公示力度的同时,要求高校对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严格的文化测试和考核。
新的招生办法中对保送生的推荐与报名有明确要求:一是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要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二是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定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全校公布。外国语中学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是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四是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可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同时规定,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必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公安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安院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属院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其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国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总数的20%。
为加大对弄虚作假学生及违规中学的处理力度,严厉打击推荐保送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从今年起,教育部指出,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录取资格及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保送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要取消其学籍。
教育部强调,要严格规范外国语中学的推荐保送程序。目前全国有16所外国语中学可向高校推荐保送外语人才,教育部要求外国语中学制定的推荐办法,必须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全校公布。中学要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严格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经中学和省级招办“两级”审核公示以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集中公示。
新的招生办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的省级优秀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和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等规定范围内招收保送生,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保送生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公示时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3月10日前分别将省级优秀学生名单、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集中公示。
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于3月10日前将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集中公示。
录取时间:高校于4月10日前将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省级招办和生源所在中学分别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及中学公示两周且无异议后,由省级招办负责办理录取手续。
备案时间: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
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
部分外国语专业招生:结果公示
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北京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继续进行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单独招生试点,其中招收北京市生源应按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在参加全国统考的生源范围内进行提前批次录取试点。
通知指出,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试点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命题、考试,在中学推荐、录取选拔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须在有关高等学校、生源所在中学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信息平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通知强调,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人数要纳入经国家核定的招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对象应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试点高等学校应提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中学寄送本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在校外设点组织考试应征得当地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并在其协助下做好相关工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加强对有关试点高校招生宣传、考试组织和录取工作的监督。
通知指出,试点高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报送格式要求,于5月30日之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须于6月30日前形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试点高等学校。
通知还规定,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通知同时指出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招生工作,坚决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反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规定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违规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试点高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外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
《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2日第8版
相关链接:2007年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指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