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高考诚信承诺书的“法律责任”

2007年02月04日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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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教育考试院向媒体透露:今年上海的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将于5月上旬全部结束,这次的每份志愿表背面均印有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签上自已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表示自已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正确的,并据此建立电子档案由考生再次确认。与往年不同的是,凡填了志愿又不去的考生要负法律责任(上海《青年报》5月6日A04版)。读了这条消息,笔者开始还觉得不错,可仔细想想觉得还是有问题。

    人们知道,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一个公民是否该负法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该负法律责任,须得有二个前提:一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公民行为)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二是民事平等主体间就一定权利义务的相互约定,这也即是通常所说的公民意识自治下的契约自由。而以此观点来看,上海教育考试院既不是一个立法机关,且与考生之间也非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一个主管教育考试的行政管理机关,那在此条件下,教育考试院在没与考生及家长商量的情况下,单方面推出一个这样的考生志愿承诺书,显然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考生及家长相关权利的不当限制。

     还有,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所决定,在法治社会中对其行为也有一个大的原则:即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所以对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来说,在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都不得擅自对相对人设定权利行使的限制,否则不仅应属行政越位,且在法律效果上也是无效的。而再用如此的观点看,上海教育考试院的上述所谓的志愿承诺书,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同样也不符合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起码要求。

    再有,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考生签了上述的承诺书,但依法律情势变更的原则,一旦考生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其原先的承诺失去履行的条件,那考生同样也可要求予以变更或免责,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再一味要求其履行承诺,不仅在法律上有失公平且在情理上也同样说不过去。

    所以,无论从考生的相关权利看,还是从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看,或是在情理上,上海教育考试院的上述志愿承诺书都存在着相当的程序与实体缺陷,而此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上述部门还没能站准自已的位置。而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也不得不问:“法律责任”该由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