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

2006年04月14日 来源:成都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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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召开的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提出我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

  一、按教育部教学〔2006〕2号规定补充、调整我省现有政策

  (一)适用范围为在川招生所有高校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的照顾范围,由省一等奖以上调整为全国一、二等奖;照顾分值分别由全国一等奖加10分、全国二等奖加5分调整为均加20分。

  (二)“明天小小科学家”、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在川招生所有高校;照顾分值分别由全国一等奖加10分、全国二等奖加5分调整为均加20分。

  (三)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照顾适用范围扩大为在川招生所有高校;照顾分值由10分调整为20分。

  (四)经省统一认定,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等10个项目的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录取照顾(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规定)。

  (五)军人、警察的照顾政策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加10分”调整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2.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对象中,将“现役军人子女”调整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经教育部批准,适当调整以下政策

  (一)省内院校录取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和省一等奖者的照顾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的农、林专业的批线下考生享受以下照顾政策: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的农、林专业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可对线下10分以内的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学校从中选录有农、林专业志愿的考生。

  三、采取措施,强化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质量

  (一)精心准备,认真组织,保证我省首次自主命题工作万无一失。

  (二)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网上报名试点。

  (三)进一步发挥省、市、县各级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武警、信息产业、保密、宣传、监察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和局面。

  (四)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是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省招生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组的作用,加强安全保密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坚持值班报告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考试安全,高考前各级招办保密室必须全部达标。

  (五)强化考试管理。今年考生人数剧增,要重点做好新增考点的遴选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严肃考风考纪,加强教育和监督,采取现代化手段,防范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发生。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地区的考场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

  四、完善录取办法,保证录取公平

  (一)对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极少数学校,经学校书面申请,省招委批准,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二)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补录。

  五、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

  (一)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完善我省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对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招生纪律,强化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从实施主体、流程环节上细化、实化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招生秩序

  1.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办集中公布;

  2.学校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的方式自行组织生源;严禁学校无计划招生、或采用“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所有未完成计划,只能由地方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生源;

  3.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学校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4.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5.严格收费管理,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巧立名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