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解读
2006年04月11日
来源: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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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生委员会于日前下发了《广东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由于高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广东省是自行命题和组织录取,因此,省招委会发出的这一“红头文件”备受关注,记者请市招考办负责人作了诠释:
科目仍是:3+X,计分仍是:标准分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X”为物理、化学、政治、历史、生物、地理、英语(2)、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综合)、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等十一科,由考生依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以及在各科考试时间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自由选择。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相应技能证书或广东省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证书”。
2、高等学校本、专科普通类专业(含外语专业,下同)考试科目由“3+综合+1”组成。即“综合”为所有本、专科普通专业必须选考的科目,“1”由学校在“X”的其他科(术科除外)中选择。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对专业指定若干个选考科目组供考生选择。如专业选考科目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选考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普通类考生可在“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英语(2)”三个不同时间段考试的科目中,单独或分别选择一门选考科目(最多可选3门),组成一至三个考试科目组。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组规定如下:体育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综合+体育术科”;音乐(含舞蹈专业)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音乐术科”;美术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美术术科”。
面向全国招生的外省艺术高等学校(专业),其选考科目组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而定。
3、除星海音乐学院(非师范专业)、广州美术学院(非师范专业)及经批准的特殊专业外,本省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术科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术科考试成绩全省通用;单独组织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应于本校或本专业。
4、普通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共五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体育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艺术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艺术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艺术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合成总分时,分别按普通类考生、体育类考生、艺术类考生群体进行正态处理,转换成总分(标准分)。
5、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考试、录取六、七、八月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9、10日,英语(2)口语考试时间:6月12日。
2、各高等学校进场录取及完成录取任务的时间:
(1)提前批录取高等学校:7月5日-12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7月5日-8日,艺术类院校(专业)7月5日-20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5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7月18日-7月23日;
B类院校7月28日-7月31日;
(4)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B类院校8月12日-8月15日;
为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
3、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由省招生办统一公布,并由各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
录取规定有十项
1、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各类普通高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要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强化监督。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的考生向高校提出复议。高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接待处理。今年高考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各专业录取最低分、公布考生退档原因等。省招办将公布部分“热门”高校各专业录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省录取场纪检组要加强对录取场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分四批录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录取院校按A、B两类院校,划分两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A线、B线)。具体分批情况如下:
①提前批:需体检军检的部队、公安院校(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兽医专业,各高校艺术专业。其中本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除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华南师范大学的艺术师范专业在零批录取外,其他高校按各校普通类的批次安排在提前批录取,专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在普通类第二批录取结束、第三批录取开始前进行。
②第一批:重点院校(2005年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③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设立的独立本科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④第三批:专科院校(或专业),其中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招生专业、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专科院校)、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办同意,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对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外省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电视大学、成人高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录取工作与第二批录取院校同时进行。
6、录取分数及标准的确定
(1)根据普通类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五科合成的总分(标准分),划定普通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历史)四科的总分及考生的体育术科(艺术术科)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划定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学科要求和生源情况,在省招委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标准。各高等学校在制定录取标准时,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行为,防止为照顾录取个别考生而制定不合理的录取标准。
7、投档的原则、比例及顺序
(1)投档原则: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根据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院校投档比例。
(2)普通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院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分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线上,按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资格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本省艺术术科单考的院校或专业按院校确定并报省招办批准公布的投档原则投档。外省艺术院校,除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根据外省艺术院校确定的合格考生名单,按我省艺术类文化分数线提供考生档案,供院校录取。
(4)高考成绩700分为录取时优先投档线,投出的档案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5)投档顺序:在规定的投档比例内,首先在高分优先投档线上按院校志愿(含第一志愿后续所有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然后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生源不足时再投第二以及后续院校志愿的考生档案。第三志愿以后的各志愿按院校缺档情况一次性补充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总分60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按志愿投档。总分600分以下的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投档。
8、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投档线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高等学校确有正当理由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必须在上报招生计划的同时报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指定选考科目生源不足,又无法调剂专业服从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按专业缺档情况补充档案供高校择优录取。
(5)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不足部分在后续志愿中补足。如所有志愿分数线上的考生生源不足,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对高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校负责,特别是对考生提出的质疑,高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
(7)由于省招生办或高校工作失误和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或高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上的考生,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9)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部委、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省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后,由各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按广东省招生办提供的样式,由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印制、寄发。
(10)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9、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区)级招生办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校。县(区)级招生办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各高等学校需在10月31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通过互联网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进行退档注销。
10、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政策加分要公示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考生;②列士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民警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民警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6]49号)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3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8)体育尖子考生,可按照具体的政策规定提供档案给高校参考录取。体育尖子加分政策另文通知。
除以上政策规定照顾外,本科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七大措施抓考风
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作违纪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依法治考,加强考前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监考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部门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及其它有关的考试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监考员予以坚决撤换,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定点考场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试纪律。要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要采取措施禁止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试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4、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作出处理。
5、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6、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要尽快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努力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7、省、市(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制约评估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科目仍是:3+X,计分仍是:标准分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X”为物理、化学、政治、历史、生物、地理、英语(2)、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综合)、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等十一科,由考生依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以及在各科考试时间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自由选择。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相应技能证书或广东省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证书”。
2、高等学校本、专科普通类专业(含外语专业,下同)考试科目由“3+综合+1”组成。即“综合”为所有本、专科普通专业必须选考的科目,“1”由学校在“X”的其他科(术科除外)中选择。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对专业指定若干个选考科目组供考生选择。如专业选考科目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选考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普通类考生可在“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英语(2)”三个不同时间段考试的科目中,单独或分别选择一门选考科目(最多可选3门),组成一至三个考试科目组。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组规定如下:体育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综合+体育术科”;音乐(含舞蹈专业)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音乐术科”;美术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美术术科”。
面向全国招生的外省艺术高等学校(专业),其选考科目组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而定。
3、除星海音乐学院(非师范专业)、广州美术学院(非师范专业)及经批准的特殊专业外,本省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术科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术科考试成绩全省通用;单独组织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应于本校或本专业。
4、普通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共五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体育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艺术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艺术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艺术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合成总分时,分别按普通类考生、体育类考生、艺术类考生群体进行正态处理,转换成总分(标准分)。
5、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考试、录取六、七、八月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9、10日,英语(2)口语考试时间:6月12日。
2、各高等学校进场录取及完成录取任务的时间:
(1)提前批录取高等学校:7月5日-12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7月5日-8日,艺术类院校(专业)7月5日-20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5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7月18日-7月23日;
B类院校7月28日-7月31日;
(4)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B类院校8月12日-8月15日;
为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
3、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由省招生办统一公布,并由各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
录取规定有十项
1、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各类普通高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要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强化监督。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的考生向高校提出复议。高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接待处理。今年高考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各专业录取最低分、公布考生退档原因等。省招办将公布部分“热门”高校各专业录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省录取场纪检组要加强对录取场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分四批录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录取院校按A、B两类院校,划分两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A线、B线)。具体分批情况如下:
①提前批:需体检军检的部队、公安院校(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兽医专业,各高校艺术专业。其中本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除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华南师范大学的艺术师范专业在零批录取外,其他高校按各校普通类的批次安排在提前批录取,专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在普通类第二批录取结束、第三批录取开始前进行。
②第一批:重点院校(2005年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③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设立的独立本科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④第三批:专科院校(或专业),其中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招生专业、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专科院校)、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办同意,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对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外省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电视大学、成人高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录取工作与第二批录取院校同时进行。
6、录取分数及标准的确定
(1)根据普通类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五科合成的总分(标准分),划定普通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历史)四科的总分及考生的体育术科(艺术术科)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划定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学科要求和生源情况,在省招委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标准。各高等学校在制定录取标准时,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行为,防止为照顾录取个别考生而制定不合理的录取标准。
7、投档的原则、比例及顺序
(1)投档原则: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根据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院校投档比例。
(2)普通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院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分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线上,按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资格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本省艺术术科单考的院校或专业按院校确定并报省招办批准公布的投档原则投档。外省艺术院校,除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根据外省艺术院校确定的合格考生名单,按我省艺术类文化分数线提供考生档案,供院校录取。
(4)高考成绩700分为录取时优先投档线,投出的档案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5)投档顺序:在规定的投档比例内,首先在高分优先投档线上按院校志愿(含第一志愿后续所有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然后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生源不足时再投第二以及后续院校志愿的考生档案。第三志愿以后的各志愿按院校缺档情况一次性补充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总分60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按志愿投档。总分600分以下的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投档。
8、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投档线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高等学校确有正当理由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必须在上报招生计划的同时报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指定选考科目生源不足,又无法调剂专业服从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按专业缺档情况补充档案供高校择优录取。
(5)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不足部分在后续志愿中补足。如所有志愿分数线上的考生生源不足,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对高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校负责,特别是对考生提出的质疑,高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
(7)由于省招生办或高校工作失误和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或高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上的考生,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9)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部委、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省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后,由各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按广东省招生办提供的样式,由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印制、寄发。
(10)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9、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区)级招生办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校。县(区)级招生办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各高等学校需在10月31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通过互联网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进行退档注销。
10、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政策加分要公示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考生;②列士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民警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民警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6]49号)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3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8)体育尖子考生,可按照具体的政策规定提供档案给高校参考录取。体育尖子加分政策另文通知。
除以上政策规定照顾外,本科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七大措施抓考风
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作违纪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依法治考,加强考前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监考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部门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及其它有关的考试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监考员予以坚决撤换,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定点考场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试纪律。要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要采取措施禁止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试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4、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作出处理。
5、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6、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要尽快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努力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7、省、市(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制约评估制度和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