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2006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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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全称:暨南大学(1906年创立)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三条 学校性质 :中央部属院校(国有公办),四个校区共20个学院皆为全日制国有公办性质;同为重点线录取标准,同样规格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特色 :侨校+名校(中国第一个华侨高等学府,国家“211工程”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559
第六条 主管代码:435
第七条 学校校址 :
主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含17个学院)
广州市广园东路校区:暨南大学华文学院
深圳校区: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市华侨城内)
珠海校区:暨南大学珠海学院(珠海市前山路206号)
第八条 学校网址 :http://www.jnu.edu.cn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只招英语 语种
第十条 男女比例 :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录取高考体检不合格以及我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体检受限者。新闻、法学和旅游管理各专业对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龋
第十二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第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1.2 以内投档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在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关于院校志愿
我校一般不招收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的考生
(二)关于专业志愿出档顺序
1.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出档,依次类推。
2.在考生所有志愿都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按“服从”调剂专业。
3.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艺术类第一批(重点线)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参考文化课成绩,原则上按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名,择优录龋
(三)关于“四种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的照顾政策和录取方式:“四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暨南大学者,按教育部教学〔2006〕2号文规定:符合“四种考生”条件者,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龋
(四)关于体育、文艺特长生的录取原则
暨南大学是国家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之一,体育尖子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批准后,将按国家有关政策特招。文艺特长生是指在参加各专项比赛中,曾获得全国前6名、省级前3名或器乐10级或本类最高级(须有正式证书。舞蹈类要求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者。文艺特长生必须参加本年度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出档线,将予以优先录龋
体育尖子和文艺特长生须经我校有关部门面试。联系单位:体育部(020)85220282,学生工作部(020)85226632。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 :远程网上录取(使用本校网络)。
第十六条 公布渠道 :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
:按1:1.2以内比例出档后竞争落选的考生从网上退档,同时接受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监督。招生期间本校投诉电话:020-85220130。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情况
(一)新生奖学金(两项以上获奖者,取最高值一项奖励):
1.高考成绩综合分在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名者,奖励40000元。
2.高考成绩单科分在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名者、奖励10000元。
3.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二)在读生年度奖学金:分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不等。
(三)专项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盛市组织的学术、科研、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可获专项奖学金,奖金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四)社会奖学金:社会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了各种名目的奖学金,如:宝供物流奖学金、彭瑞安奖学金、爱普生奖学金等。奖学金数额从一千元至数千元不等。
(五)扶困助学: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请办理好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上需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助困方式,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
第十九条 招生机构 :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0-85220130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四楼
邮编:510632
注:我校今年招生计划总数3800名,其中海外和港澳台招生1900名,内地招生1900名。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已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请考生查阅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计划(含分学科或专业招生人数、科类、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收费标准等)。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