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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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2006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 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新招委[2004]27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2、借考条件:
户口在我区但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或工作的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者,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自治区内原则上不办理异地报考。因公集体长期跨地、州、市工作的职工及其子女如回户口所在地考试确有困难者,须持本人户口到学校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并按学校所在地区的考生对待。但是,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3、在新疆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的《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和《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信息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写的报名卡和院校、专业志愿卡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信息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放弃志愿”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及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报考弄虚作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须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6、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公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7、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4)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2、考生的体检工作应严格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 、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医院必须是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主检医师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
1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4、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 考试
15、考试语种: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各语种的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文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
16、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其中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科均含听力考试内容,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不再对报考外语院校及专业的考生组织外语口试。
17、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汉语科目含听力考试内容。参加维、哈、柯语言考试的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18、少数民族实验班的考生,数学、理科综合科目一律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答题;语文用本试卷语种答题;汉语科目用汉语答题。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仅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凡报考民考汉计划的“实验班”考生必须参加我区命题的英语科目考试。
19、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地、州、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20、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9:00—11:30语 文 15:00—17:00数学
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汉语
6月9日9:00—11:30蒙 语文15:00—17:00 实验班英语
21、考区管理:各地、州、市一般只设一至三个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的考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纪上报制度。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情,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2、试卷拉运工作: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运送。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安全保卫、保密等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3、体育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5]36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
24、艺术专业测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5]31号)执行。
艺术特长生招生严格执行《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5]30号)。
25、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下发的通知执行。
26、公安院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通知执行。
27、评卷工作。自治区普通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义务。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评卷委员会,统一领导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在评卷点集中封闭进行。评卷点应具备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答卷保管室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评卷点要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并建立比较稳定的评卷教师骨干队伍。评卷教师由评卷委员会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各地、州、市和有关高校招生委员会应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教育,并指定带队人员负责对本地、本单位评卷教师的管理。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委员会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