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6年高考新规发布 加分政策有所变化

2006年04月05日 来源:浙江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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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

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高招委办[2005]115号)执行。

二、考试

2、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理科类的考生,须参加理科类考试,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科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类考试。报考艺术兼文科的考生,在艺术专业录取时,其数学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3、根据教育部规定,今年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分文、理卷)、英语三个科目继续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试卷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实行自行命题后,普通高考的性质仍属全国统一考试。

4、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时间表执行。

5、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6、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不进行听力测试。

7、报考文科类、艺兼文、体兼文及理科类中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由市、县(市、区)招办(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县招办)具体实施的英语面试。

8、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全省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秘密级事项;统一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9、各市、县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0、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三、填报志愿

11、填报志愿工作由各县招办组织。

    文理科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提前批为6月25日至6月26日上午,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与文理科提前批相同。

1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13、报考提前批及一至五批录取的高等学校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四个参考志愿共六个学校志愿。提前批的学校志愿设服从志愿,一至五批的学校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根据需要组织补报志愿。

14、报考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专业)的考生,须凭艺术、体育术科成绩合格证明方可填报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专业)志愿,同时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专业,但体育、艺术与提前批志愿不得兼报,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5、艺术、体育类考生若专业术科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填报艺术、体育院校(专业)志愿,其报考类别自动转为所兼报的文科或理科类。

16、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

17、考生应认真、仔细、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志愿表和志愿卡。志愿表和志愿卡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如果表、卡不一致,以卡为准;如果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不一致,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

18、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写完毕上交县招办后,不得改动。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报考,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考核其毕业后表现,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以及学习、工作等表现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1、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2、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3、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24、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5、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26、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8、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29、高等学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负责。同时还应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格式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一并告知。

30、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1、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32、高等学校要按时、按规定将招生来源计划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七、录取

3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原则。

34、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5、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6、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进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县招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8、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我省高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9、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共分六批进行。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在该批同时进行。第一批为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第三批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第四批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五批为高职、民办专科专业。

40、录取投档办法:第一、二志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依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二志愿按缺额计划数)的120%以内提供电子档案,其中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可由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自行确定;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参考志愿或补报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缺额计划数的100%提供电子档案。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

42、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部分省属高等学校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用少量计划录取二志愿高分考生,分数级差标准由高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4、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5、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8、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获加分证书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7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51、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在补报志愿前可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监狱管理类专业可规定适当比例,在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时,可适当降分。

52、经补报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高等学校,由其提出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分。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三批、第五批可降至下一条分数线。降分投档时,提前批至第四批按每5分一档,第五批按每10分一档的降分流程进行操作。

53、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批次分数线以上还完不成的,组织补报志愿,补报后仍完不成则与非定向院校一样降分。

5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组档线以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5、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核准备案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56、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57、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58、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25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备案。

60、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浙江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八、加强招生宣传,推行政务公开

61、要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招生的宣传要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要宣传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紧紧围绕招生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

62、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重点突出“独立学院”是高等学校利用贷款等自筹经费组建的,学生须按办学成本缴费上学。

63、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新闻传媒和社会的监督,树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招生工作形象。

64、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宣传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定,不夸大、不隐瞒、不随意承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65、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它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有专门负责同志分管招生工作。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高考评卷点的安排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院校以外的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充实评卷教师队伍,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66、进一步健全招生办事机构,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各高等学校都必须配备熟悉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在招生期间,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将向招生学校和有关单位临时抽调一些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各学校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把关,推荐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协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工作。

67、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各招生高等学校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要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对违纪舞弊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8、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各招生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进一步树立招生工作为浙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广大考生服务的意识,不断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改革和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十、附则

69、军事院校(国防生)、体育院校(专业)、艺术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单考单招高职院校和招收保送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70、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