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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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且同时符合(4)、(5)、(6)、(7)、(8)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修业期满,参加必修学科毕业考试取得成绩的应往届考生,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6年3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的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5)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高中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到2006年高中毕业时,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且本人户籍在我省满两年。

  (8)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现在省外高中学校就读,2005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已经在我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但不符合(4)、(5)、(6)、  (7)、(8)项规定之一的人员,也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已经在其他省、市、自治区报名的。

(三)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及要求

  1.报名时间

  报名工作于2006年1月11日开始至17日下午5:30结束,逾期不予受理。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6年1月11日上午8:00至18日下午5:30,届时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

  2.报名地点

  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不能跨学校或跨市县报名);

  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考生以及本省中专(中师)、技校、职中(以下简称“三校生”)的应往届考生,就近到本人就读或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在省外就读的应往届考生及其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不能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市县报名,报名点不接受集体报名)。考生本人也可以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帮助办理报名手续;

  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办法

  2006年我省高考报名仍实行先由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市县招生办后审查确认报名资格的办法。

  考生或其委托人先到报名点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考卡》,交纳报名考试费,购买《查询卡》和报考资料;

  考生登录省考试局网站,输入《报考卡》卡号和密码,进入高考报名系统,按照报名的有关要求输入本人的报名信息;

  本省普通中学2004年及以前毕业的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就读的应往届生和其他人员,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的安排,在2006年2月20日至26日到报名点现场拍照电子相片,校核本人的“报名信息确认表”,并签名确认;

  本省普通中学的应届考生和本省普通中学2005年毕业的往届考生,在报名时不需到现场拍照电子相片,调用考生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时所使用的电子相片,但考生须校核并签名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确认表”(应届生在所在中学校核,往届生在报名点校核)。

 4.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的有关手续(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考卡、交纳报名考试费、上网填报报名信息、到现场拍照电子相片、签名确认“报名信息确认表”等)。逾期不报名或报名时不签署“报名信息确认表”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

  (2)我省高考共设文史、艺术文、理工、艺术理(从2007年起取消此科类)、体育、对口招生等六个科类,考生在报名时可选报其中一个科类参加考试。其中“对口招生”类仅限“三校生”报考。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还需在网上选择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专项名称和艺术专业考试的专业或专业类别。

  报考省内外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我省的艺术专业联考,参加我省联考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艺术类的在录取。如果考生所报考的专业我省未进行联考,考生可以仅参加报考学校的专业考试。

  (3)除报考“对口招生”类的“三校生”以外,其他考生在报名时须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外语语种中,选定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4)所有考生在报名时均应在报名系统的有关界面“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5)考生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不齐全、完整的在报名期间补齐。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

  (6)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证明材料,考生应在报名时同时向报名点提交,报名时间截止以后提交的不予受理。考生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的,经查属实,取消加分资格,并将其行为记录在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中。

  (7)考生在网上应认真、完整、准确地输入有关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操作。所输入的报名信息应客观、真实,并认真校对。

  (8)考生须认真校对“报名信息确认表”并签名确认,签名确认后如因本人失误造成报考科类、性别、姓名等信息错误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在交纳了报名考试费后不予退还。

  (10)我省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也不接受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

  (11)报名前被高校确定为推荐的保送对象或申请参加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外语学校(系)小语种各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否则不能办理网上录取确认手续。

(四)报名材料

  1.考生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本人海南省居民户口簿(外国侨民提交“外侨居留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法定监护人的海南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专科(高职)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侨民护照)原件、复印件(不受理临时身份证)。

  (4)本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侨民的护照)原件、复印件(不受理临时身份证)。

  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专科(高职)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本人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6)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往届考生提交海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副本(其中,应届考生提交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日),省外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往届考生(含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提交相关会考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成绩证明(其中,应届考生可以先提交已考科目的成绩证明,在领取准考证时再提交其他科目的成绩证明)。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本省普通中学的应往届考生提交省考试局出具的高中会考成绩证明(其中,应届考生提交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日)。

  2.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考生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学籍材料内容: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年评语表、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含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3.在本省“三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学籍材料的主要内容: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考登记表(或免试报读登记表)、学籍(学生)卡和毕业生登记表。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4.在省外普通中学和“三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学籍材料内容要与本省普通中学往届考生和“三校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5.部分考生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1)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并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书(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原因)。

  (2)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驻琼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由海南军区政治部、南航部队政治部、海军榆林基地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证明书上需贴有考生本人的相片(需盖章),并有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3)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4)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需提交该厅出具的《海南省引进优秀人才子女享受高考报名优惠待遇证明》。

  (5)高中阶段在省外学校就读,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2005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取得我省高中阶段学籍的省外就读生,需提交《2006年省外就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查表》。

  6.申请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报名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1)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证明表》。

  (2)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证明表》。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报考高等、中专学校的“三侨”考生审核表》。

  (4)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5)获省级以上艺术竞赛优胜者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艺术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6)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本省2005—2006学年度普通中学应届考生可不提交。

  (7)获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8)思想政治品德事迹突出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9)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0)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一等奖以上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1)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2)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3)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4)台湾籍考生:提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籍考生登记表。

  (15)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17)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18)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19)驻西沙部队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是海南军区政治部、南航部队政治部、海军榆林基地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证明本人在西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及所在部队的编号)。

  (20)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7.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五)报名点组织报名工作的程序

  1.接收考生或委托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分发《报考卡》,组织考生购买《查询卡》和报考资料;收取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费。

  2.现场审验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验一致后将原件当场退还考生或委托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报名材料。

  3.现场核查考生或委托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当场退还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限期补齐后再提交。

  4.指导考生进行网上报名。

  5.组织人员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考生提交的学历、学籍等报名材料;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依据考生户籍和学籍等材料的审查结果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名资格(对经审查准予报名的省内就读考生,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高考报名系统上确认,对经审查准予报名的省外就读考生,由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领导在高考报名系统上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将考生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上送省考试局;经审查不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市县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

  6.组织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生、“三校”应往届生,在省外就读的应往届生和其他考生,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相片。

  7.给考生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要求考生认真校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校对无误的由考生签名确认,有误的指导考生现场修改,重新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交考生重新校对并签名确认。

  8.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9.将体检结果打印告知考生,并让考生签名。

  考生的报名材料,除按考生纸质档案建档规定需装入考生纸介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三年。

(六)资格审查

  1.审查职责及程序

  2006年我省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的资格,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生的报名由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受理,考生报名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资格的审查确认、调查处理,实行分项目、分部门负责制。市县教育招生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调查处理考生的学历、学籍材料和省外就读生中属小学或初中在我省毕业考生的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接收考生提交的各种报名材料;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调查处理考生的户籍材料;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部门在对考生报名材料的审查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报名过程中群众举报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案件;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的资格,调查、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各市县业务对口部门为考生出具的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证明材料、确认考生的加分资格,调查、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调查、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省公安厅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监督各市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有关户籍问题的案件;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复查省外就读生中属小学或初中在我省毕业考生的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监督各市县教育局调查、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的过程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的群众举报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在报名期间负责接收考生提交的各种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报名过程中,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同步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教育招生部门,市县教育招生部门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市县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依据《规定》和《补充通知》确认考生的报名资格。对于省外就读生中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的考生,属小学或初中在我省毕业的,由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组织人员对《2006年省外就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查表》中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出调查结论。各市县教育招生部门在2006年2月15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省外就读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申请享受各类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证明材料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进行分类整理,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于2月25日前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于3月15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由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31日前依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将省外就读生中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信息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相关信息输入到考生的电子档案中。

  2.审查要求及公示

  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发的《规定》和《补充通知》的重要工作阶段,是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工作环节,是维护广大考生利益的重要工作关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省外就读生的资格审查力度。要按照我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每位考生的报考资格。严防考生持假户口、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等取得报名资格,严防考生以“空挂学籍”的形式取得在我省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严防考生用假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将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加强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所有考生的报名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省外就读生中不限报考生的资格均实行公示制。考生报名资格的公示办法为:在本省学校毕业的应届考生在就读学校的班级内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教育招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内设举立报箱)。往届生、省外就读生和其他考生的报名资格在各市县报名点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教育招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省外就读生中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审查部门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从4月20日开始,公示期一个月。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3.审查责任的追究

  各有关部门及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工作、对考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违反政策规定,为考生出具虚假的报名材料和享受政策照顾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要由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法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也要严肃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于持虚假报名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经查实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对于持虚假证明材料取得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的考生,经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同时将其行为记录在考生电子档案的诚信记录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由鉴定单位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在报名以后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指定或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于2006年2月21日至3月1日进行。体检地点和具体时间由各市县招生办通知考生。

  主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项目、信息填涂及确认办法等按照省考试局编印的《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手册》和《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信息卡》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体检工作由各市县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局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结果经复查仍有疑义考生的的终检。

  各市县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招生办要与体检医院签订体检工作合同,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开展前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按照准确、真实的要求给考生作出客观的体检结论。避免错检、漏检和信息填涂错误等情况发生。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将每一位考生的体检结果于3月10日前打印告知考生本人并让考生签名。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3月18日前向所在市县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市县招生办应于3月25日前组织申请复检的考生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论仍有疑义的,市县招生办应于4月1日前组织考生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终检。

四、建档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考生的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是网上录取的重要基础。各级招生办要进一步完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校对、确认、制作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办法,认真做好建立考生电子档案的工作。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试成绩信息和考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和提交虚假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材料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2.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考生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由考生自行采集;体检信息由各体检医院和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海南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和考试的诚信记录,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制作考生的电子档案。

  3.信息采集的方式:报名、志愿信息由考生自行上网输入采集;体检信息和考生的相片由市县招生办采集;成绩信息和考试的诚信记录由省考试局采集。

  4.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自行采集后,由市县招生办打印出报名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本人签名确认。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本人登录省考试局网站,在填报志愿系统自行输入采集并在网上确认。体检信息由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签名确认。

  5.信息采集的纪律要求: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准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和移交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2)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

  (3)会考合格证副本或会考成绩证明;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

  2.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生、应往届“三校生”、在省外就读的应往届生及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本省普通中学应届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

  3.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

  4.在每批次录取前完成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的建档工作。

  5.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粘贴省考试局统一印制的《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本人的纸质档案入学报到。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不得自行启封,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五、考试

(一)考试地点

  全省在18个市县分别设立考区,考生凭准考证到本人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设立的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报考本省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对口招生类考生参加我省命题的全省统考,其余考生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的全国统考。

  已被录取的保送生,提前单独录取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外语小语种各专业的考生,不需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

1.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科目

  我省2006年仍实行“3+文科综合”和“3+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史、艺术文类的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内容);

  理工、体育、艺术理类的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内容)。

  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考生根据报名时选定的语种应考。

  “3+文科综合”和“3+理科综合”各科目的试题均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第Ⅰ卷)采用涂卡的形式答题,非选择题(第Ⅱ卷)采用纸笔形式答卷。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考试部分)各科卷面满分值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卷面满分值为300分。其中,外语科目中的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均进行听力考试,听力卷面满分值均为30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报考外语院校或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听力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其他考生的听力成绩在录取时供学校参考。艺术类今年的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2.全省对口招生类文化课统一考试科目

  报考对口招生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两科。考试内容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统编教材为依据。各科试题的卷面满分值为150分,分选 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答卷均为纸笔形式。

3.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专业和文化课两次考试,考生须于4月21日到海南师范学院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22日至23日参加全省体育专业统一考试。

  体育专业考试有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两部分。

  身体素质考试项目: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双手后抛铅球和五米三向折回跑,考生须参加4个项目的考试。

  专项技术考试项目:女子100米栏、男子110米栏、200米、400米、1500米、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男子三级跳远、体操、篮球、排球和足球等选项,考生自选一个项目应考。

4.艺术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专业联考和文化课两次考试。报考省外本科艺术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同时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专业联考和报考学校的专业考试。若考生所报考的专业本省未实行联考,考生可直接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考试。参加本省艺术专业联考的考生须于2月24日到海南大学艺术学院办理报名确认手续,25日至26日参加全省统一举行的艺术专业联合考试。考试科目、内容及办法另行规定。

(三)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6月7日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5:00—17:00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5:00—17:30

语文

数学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外语

  外语科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的听力考试安排在笔试前,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全省对口招生类统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时间

6月7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科目

语文

数学

3.提前批录取学校的面试及时间

    军事、公安(警察)、司法等高校及国防生的面试:填报军事、公安(警察)、司法、国防生等提前批本、专科志愿的考生,须于7月2日到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线上考生中,按各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向各面试单位提供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5倍的线上生源。若线上生源不足时,面试单位可在面试前向省考试局提出要求提供补充面试生源的书面申请,面试结束以后省考试局将不再给面试学校提供补充面试生源。面试单位在录取前两天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结果。省考试局将对各学校的面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考试安排

    1.考场布置:考试以市县为考区,每个考区可根据考生数量设若干个考点,考点须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中学。变更或新增加的考点须报省考试局审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不超过30人。考生的准考证由省考试局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印发。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每个考点都应配备有线广播统一放音设备,每个考场都应安装有线广播喇叭。

    2.组织机构:各考区要由招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担任考区主任和副主任,领导本市县的考试工作。各考点要配备主考、副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各考区、考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考试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管理落实、责任落实。

    3.监考工作: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负责考场的管理工作。监考人员每科所监考的考场实行随机轮换的办法。各市县招生办要认真选聘监考员,对监考员要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激励他们敢抓敢管,指导他们善抓善管。未经培训的监考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4.考风考纪教育:要加强对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守则和诚信教育。坚持以考前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考试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省考试局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各考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省招委会也将选派厅级干部担任督考官,监督、指导各考区的考试管理工作。各考区、考点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考试,认真实施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评卷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招生办和有关学校,要会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值班制度、分级分段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制定紧急处理预案。要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考试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考试局接报后应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切实做好试题的印制、分发、转运、移交、保管和答卷的运送、交接、保管、评阅等环节,以及考生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印刷、保管场所须由武警官兵执勤保卫。各市县保密室的硬件、软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设置。保管试题卷期间要请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试题、答卷的交接和值班登记手续。试题卷由省考试局和省公安厅负责向各考区运送,考试后的答卷和答题卡由各市县招生办、公安局、保密局三方人员负责押送到指定的评卷地点。各级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和有关高校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试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试卷印制、运送、押运、保管、值班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对于失泄密有关责任者要依法予以追究。

七、评卷和报告成绩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学院分别负责。选择题部分的试卷由省考试局使用阅卷机评定。非选择题部分由海南师范学院组织评阅,省考试局对非选择题部分的评阅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学院要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卷工作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确保评卷质量。非选择题部分的评卷教师由高校和中学教师担任,海南师范学院负责聘请,省考试局给以协助。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标准分数制度。考生的各科考试成绩按其卷面分转换为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综合标准分按四个科目的单科标准分合并转换生成,其中各科目在综合标准分中的权重是:语文、数学、外语均为1,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为2。

    对口招生类考生的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总分为语文与数学卷面成绩之和。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的高考成绩以标准分的形式公布,同时公布考生各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百分等级。参加对口招生类的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卷面成绩公布。

    省考试局根据考生综合标准分(或对口招生类考生的卷面成绩),按略多于各批次招生计划总数,在录取前拟定各批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线原则、比例,经省招委会批准后,在各批次录取前具体划定当批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公布执行。

    考生的考试成绩由省考试局通过市县招生办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要求提前了解本人成绩的,可凭报名时购买的《查询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对本人的各科Ⅱ卷考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在6月27日至29日上午持准考证到省考试局申请复核。省考试局负责组织人员复核考生申请科目的Ⅱ卷,复核结果由考生当天或第二天到申请复核处领取。按教育部规定,省考试局只负责复查考生各科答卷卷面分数的统计结果,将卷面分转换为标准分数后再通知考生,不公布考生的卷面分数,考生也不能申请自行查阅本人的答卷。

八、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内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审定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备案后分送各省招办。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各学校报给我省的分科类、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不含录取期间增加的计划)进行核对、汇总、编辑,通过招生考试资讯专刊向考生公布。

    我省不接收任何学校的定向招生计划。

    对于学校在录取期间追加的调节性招生计划,属部属学校的,由省考试局批准接收;属省属学校的,由省教育厅批准接收。接受原则为:属本科层次的计划一般予以接收,属专科层次的计划,所投放的专业在我省学校中未开设或虽开设但生源充足的可以接收。

九、填报志愿

    2006年我省考生的高校志愿仍实行分批次、分时段、在当批录取前网上填报的办法。除本科第一批A段以外,其它每一批次还将根据录取进展情况,组织考生补充填报生源不足学校的志愿。

(一)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

    需面试的本、专科提前批:6月28日上午8:00至29日上午8:00;

    本科提前批的体育、艺术类:7月7日上午8:00至8日下午5:30;

    其他批次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录取前在省考试局网站公布。

(二)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通过上网或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详尽地了解自己选择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的学校和专业。

2.考生应通过登录省考试局网站,了解填报志愿的有关须知、要求、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准确输入报考学校和专业代码,并认真进行校对,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无误。

3.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

    文史类的考生可以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理工类的考生可以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体育类的考生若在本、专科提前批未被所报考的体育院校或专业录取,可根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兼报其他批次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艺术类的考生若在本、专科提前批未被所报考的艺术院校或专业录取,可根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兼报其他批次在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或理工类(艺术理类考生)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对口招生类的考生仅可填报列在“对口招生”目录中我省的学校和专业。

4.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如因本人操作不慎或因泄露本人的密码造成志愿信息有误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志愿的填报分7个时段进行,考生根据本人的高考成绩,在各时段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本科第一批A段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B段设5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他批次均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各批的每所学校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专业志愿。

6.本人高考成绩未达到上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也可填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志愿。

7.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选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他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8.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在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时,应予以注意: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8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未婚;

    (2)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其中报考外语专业的不能超过20周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提前录取专业的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未婚;

    (4)报考军事院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0周岁,且必须是普通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未婚。

9.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只能填报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专科高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

十、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录取工作共分六批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各批次的具体时间录取前在省考试局网站公布。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事、公安、武警、司法、艺术、体育以及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的本科专业,需进行面试的高等专科学校。

    2.本科第一批:进入“211工程”的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校和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本批分A、B两段录取,所有参加本批录取的学校均可根据生源情况,分别参加两段或其中一段的录取。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

    5.专科提前批:专科层次的艺术、体育院校或专业,以及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高等专科学校。

    6.专科高职批: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高职院校。

(三)录取体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招办组织、学校负责、自我约束、招办监督”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自主确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局负责给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督促高校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提供录取服务。

    在录取过程中,当本省的录取规定与高校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规则不一致时,以高校的招生章程作为录取的依据。

(四)录取方式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仍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异地录取的管理模式。

(五)调档方法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高考成绩(含照顾分)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比例或学校申请的比例(学校申请调档比例不能超过120%;学校提出调档比例申请不超过120%的,按高校申请的比例调档。下同)进行调档。

1.本、专科提前批学校的调档:根据录取学校所属批次,调同批次的线上考生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和学校的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给予调档,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20%。若生源不足学校可申请减少招生计划。按规定不须进行面试的体育院校(专业)及其他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档,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调档。

    本省高校的艺术类专业、给我省下达计划的省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以及认可我省联考成绩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高校调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面向全国招生未下达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其他本科院校艺术专业,按照报考学校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将考生的档案一次性投给高校,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

2.本科第一批A段的调档:对达到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他们的成绩分布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为高分段或低分段考生。高分段考生有资格参加A、B两段的录取,低分段考生仅有资格参加B段的录取。

    A段录取的调档办法:分两轮进行调档。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调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第二轮,根据学校第一轮调档后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考生的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缺一补一的办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给学校调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档案。经以上两轮调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降分调档,剩余计划转入B段参加录取。A段落选的高分段考生与低分段考生一起,填报B段志愿,参加B段的录取。

3.本科第一批B段、本科第二批和本科第三批学校的调档,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档。专科高职批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0%的比例调档。以上各批次的调档工作均分四轮进行。

    第一轮:根据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高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调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按照招生计划缺一补一的办法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相同志愿高分优先的原则,调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给第一轮调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

    第三轮:经前两轮调档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组织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在库考生补报志愿后按缺一补一的办法调档。

    第四轮:对于经前三轮调档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分数线下分段降分调档。先从高分到低分调第一志愿报考这些学校及专业的考生档案,生源仍不足的,再按考生的志愿顺序调第二及后续志愿报这些学校及专业的考生档案,直至学校完成招生计划。

(六)有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获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少数民族聚居镇为: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南桥镇,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下同),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4)烈士子女。

3.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音乐、美术、书法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音乐(声乐、器乐、舞蹈、节目主持人,以及中学生小歌手比赛、中学生文艺汇演)、美术(包括中学美术书法作品展评)、书法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及其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须提供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其中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5)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以及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以上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学院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上规定享受多项增加分数调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的照顾分数在调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学校自主决定。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民族学校和民族预科班的录取

    民族学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一定比例的汉族考生。

    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按照分段降分、高分优先的调档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

    民族预科班的录取在学校其他专业录取结束后同批进行。

十三、国防生的录取

    国防生的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凡报考招收国防生学校的志愿者,须参加政审、面试和军检,合格者且高考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要求的由学校审查录取。

十四、其他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办法等,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报到入学手续

    高等学校根据经海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校章后直接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本人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后入学报到。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所持的录取通知书和经海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考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十六、新生入学后的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需退回的新生,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省考试局备案。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并收取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电子档案制作费,以及录取学校按录取人数缴交的网上录取信息费。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六)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