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6年03月14日
来源: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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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排,提出我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正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试科目按“3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一、报 名
1、时间:3月25日至4月5日,逾期概不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必须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7号《关于修订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
问题的规定》中的户口规定;
(3)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必须是参加了四至五门以上会考、完成了高中阶段近三分之二学业后放弃学习;自学时间又超过了末修完学业期限的人);
(4)身体健康;
(5)中专生、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凭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证或毕业证,报考省内老高职;
(6)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男子身高不得低于1.7米、女子身高不得低于1.6米,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8。(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运动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个人项目前六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若视力、身高条件受限,可凭获奖证书<原件>,由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省招办审批后方可参加专业考试)。
3、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高等学校和高中在校生;
(2) 被省招办取消注册资格的落户青海的省外学生。
(3) 因触犯刑律己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集体组织到当地招办报名;往届毕业生和在外省借读的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水电四局户口在龙羊峡的高中毕业生到城东区招办报名)。
报名时,每个考生须持高中毕业证书(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可持学校的毕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外省借读的高中毕业生还须提供异地省级会考成绩证明(取消会考的省除外)、省外借读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及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材料。
报名时,考生需备两张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贴资格审查表)。
报名时,考生必须亲自到场进行数码照相,建立电子档案信息,他人不允许代报。
报名时,考生在我省设置的文史类、理工类、艺术(文)、体育(文)、艺术(理)、体育(理)、省内老高职七个科类中选择一项。并填写清楚考何种外语。
少数民族考生参加蒙文、汉藏对照试题考试的,在报名时应填写清楚。
艺术专业考试省内院校和承认我省专业考试的省外艺术类院校(班)由省招办组织,招生院校负责公布招生简章。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参加高考报名(持合格证),参加文化课考试。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和省外借读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体 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青教招委字[2003]13号文)。
体检工作由考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上确定终检医院,对体检中有异疑的考生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2、体检时间由各地确定。4月20日前将体检表送省招办。
四、考 试
1、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城西、城中、城
东、城北)、海东六县各1个,石油局1个,玉树、果洛州各1个(设在州所在地),黄南州2个(黄南、尖扎),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乌兰、大柴旦、茫崖、都兰)。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每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和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
2、考试科目和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体育):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理综合题满分各为300分。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客观题答卷由微机评卷,主观题答卷由人工评卷。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填报志愿时选择了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艺术类考生的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3、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外语试题除外)藏文考生试卷翻译成汉藏对照试题,考生用藏文或汉文答卷均可;同时要加试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民族语文各按50%、英语按10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报考用蒙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考生,用蒙文答卷(外语、汉语文除外),汉语文和蒙语文各按50%计分,外语按100%计入总分。
民考民考生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获得合格证书者,其考试成绩可替代汉语文成绩,高考时可以不参加汉语文科目考试。如考生继续参加汉语文考试,则取成绩高的一项计入总分。文史类、理工类考生的语文科目成绩不能用汉考成绩替代。
4、省内老高职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由我省命题,各科满分为150分。
五年制直升班学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填报志愿,建立录取信息库,不参加考试,不建档案,由省上统一录取,报教育部备案。
5、普通高考(含省内老高职)统考时间及科目安排:
日期/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 文 文、理综合 民族语文
汉语文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五、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由省招委组织。报考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但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需参加录取院校的面试。
体育专业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5米三项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2、符合体育专业报考条件的考生,均按体兼文或体兼理报名,专业考试未合格者将自动转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由当地招办保存,待上线后装入考生档案。
3、专业考试时间为4月24日至26日。考生于4月24日上午8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报到并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复查合格者核发准考证。
考试期间,有考生的招办须派两名工作人员带队(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本辖区考生的管理。并于4月15日前将体育专业考试考生名册、带队教师照片一张(小二寸免冠)交省招办。
六、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登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参加。登分前的评卷复查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地招办派人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考区招办通知考生。
七、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表》
2、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中应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有关照顾条件证明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跨省借读生注册登记表、考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3、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和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所录入的信息同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上线考生档案的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由省招办负责管理并邮
寄;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层次等由考区招办负责管理并密封,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后交录取院校。
八、录 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
录取程序: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中按以下程序录取:
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专业,航海类专业,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省内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
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省内老高职、省内五年制直升班。
省外院校的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本省院校举办的民族预科,均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须附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省招委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单位审批文件和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标准,待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1年9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中学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可照顾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可照顾20分投档;
4、对农牧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给予10分的照顾,由学校审查录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九、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的协议。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省属高校从农村、牧区招收少量的定向生,专科层次。主要招收青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的回族、撒拉族女学生。生源地区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遗留问题由生源地招委负责。
十、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文化课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个科次缴纳(民考民考生另加少语文考试费)。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名考生每科次16元标准缴省招办;
体育类考生,专业考试费每人缴纳60元(文化课考试报名费另缴)。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生50元标准缴省招办;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费每人缴纳70元(文化课考试报名费另缴)。
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每人缴口试费60元。由省招办统一安排使用。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委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协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 则
1、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要想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客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这些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正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试科目按“3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一、报 名
1、时间:3月25日至4月5日,逾期概不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必须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7号《关于修订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
问题的规定》中的户口规定;
(3)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必须是参加了四至五门以上会考、完成了高中阶段近三分之二学业后放弃学习;自学时间又超过了末修完学业期限的人);
(4)身体健康;
(5)中专生、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凭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证或毕业证,报考省内老高职;
(6)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男子身高不得低于1.7米、女子身高不得低于1.6米,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8。(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运动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个人项目前六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若视力、身高条件受限,可凭获奖证书<原件>,由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省招办审批后方可参加专业考试)。
3、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高等学校和高中在校生;
(2) 被省招办取消注册资格的落户青海的省外学生。
(3) 因触犯刑律己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集体组织到当地招办报名;往届毕业生和在外省借读的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水电四局户口在龙羊峡的高中毕业生到城东区招办报名)。
报名时,每个考生须持高中毕业证书(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可持学校的毕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外省借读的高中毕业生还须提供异地省级会考成绩证明(取消会考的省除外)、省外借读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及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材料。
报名时,考生需备两张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贴资格审查表)。
报名时,考生必须亲自到场进行数码照相,建立电子档案信息,他人不允许代报。
报名时,考生在我省设置的文史类、理工类、艺术(文)、体育(文)、艺术(理)、体育(理)、省内老高职七个科类中选择一项。并填写清楚考何种外语。
少数民族考生参加蒙文、汉藏对照试题考试的,在报名时应填写清楚。
艺术专业考试省内院校和承认我省专业考试的省外艺术类院校(班)由省招办组织,招生院校负责公布招生简章。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参加高考报名(持合格证),参加文化课考试。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和省外借读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体 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青教招委字[2003]13号文)。
体检工作由考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上确定终检医院,对体检中有异疑的考生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2、体检时间由各地确定。4月20日前将体检表送省招办。
四、考 试
1、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城西、城中、城
东、城北)、海东六县各1个,石油局1个,玉树、果洛州各1个(设在州所在地),黄南州2个(黄南、尖扎),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乌兰、大柴旦、茫崖、都兰)。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每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和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
2、考试科目和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体育):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理综合题满分各为300分。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客观题答卷由微机评卷,主观题答卷由人工评卷。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填报志愿时选择了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艺术类考生的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3、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外语试题除外)藏文考生试卷翻译成汉藏对照试题,考生用藏文或汉文答卷均可;同时要加试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民族语文各按50%、英语按10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报考用蒙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考生,用蒙文答卷(外语、汉语文除外),汉语文和蒙语文各按50%计分,外语按100%计入总分。
民考民考生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获得合格证书者,其考试成绩可替代汉语文成绩,高考时可以不参加汉语文科目考试。如考生继续参加汉语文考试,则取成绩高的一项计入总分。文史类、理工类考生的语文科目成绩不能用汉考成绩替代。
4、省内老高职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由我省命题,各科满分为150分。
五年制直升班学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填报志愿,建立录取信息库,不参加考试,不建档案,由省上统一录取,报教育部备案。
5、普通高考(含省内老高职)统考时间及科目安排:
日期/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 文 文、理综合 民族语文
汉语文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五、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专业考试由省招委组织。报考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但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需参加录取院校的面试。
体育专业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5米三项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2、符合体育专业报考条件的考生,均按体兼文或体兼理报名,专业考试未合格者将自动转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由当地招办保存,待上线后装入考生档案。
3、专业考试时间为4月24日至26日。考生于4月24日上午8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报到并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复查合格者核发准考证。
考试期间,有考生的招办须派两名工作人员带队(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本辖区考生的管理。并于4月15日前将体育专业考试考生名册、带队教师照片一张(小二寸免冠)交省招办。
六、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登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参加。登分前的评卷复查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地招办派人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考区招办通知考生。
七、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表》
2、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中应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有关照顾条件证明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跨省借读生注册登记表、考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3、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和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所录入的信息同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上线考生档案的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由省招办负责管理并邮
寄;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层次等由考区招办负责管理并密封,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后交录取院校。
八、录 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
录取程序: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中按以下程序录取:
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专业,航海类专业,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省内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
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省内老高职、省内五年制直升班。
省外院校的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本省院校举办的民族预科,均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须附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省招委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单位审批文件和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标准,待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1年9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中学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可照顾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可照顾20分投档;
4、对农牧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给予10分的照顾,由学校审查录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九、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的协议。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省属高校从农村、牧区招收少量的定向生,专科层次。主要招收青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的回族、撒拉族女学生。生源地区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遗留问题由生源地招委负责。
十、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文化课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个科次缴纳(民考民考生另加少语文考试费)。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名考生每科次16元标准缴省招办;
体育类考生,专业考试费每人缴纳60元(文化课考试报名费另缴)。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生50元标准缴省招办;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费每人缴纳70元(文化课考试报名费另缴)。
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每人缴口试费60元。由省招办统一安排使用。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委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协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 则
1、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要想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客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这些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