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6年部分高职院校实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2006年03月09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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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探索与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相联系的多元化考试评价与多样化选拔录取方式,有利于考生合理分流,减轻负担,推进素质教育,我市将在部分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参加改革试点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招生由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测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现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 改革试点院校及招生计划


二、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试点院校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原则上应包含:1、试点院校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包括笔试部分、面试部分)。2、高中会考成绩(应为合格毕业生);3、高中阶段成长记录;4、推介材料。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考生直接到试点院校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院校印制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报名表》,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表》和《评语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如实填写《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推荐表》,并出具考生在校期间的《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表》和《高中学生评语表》等相关材料。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1日至12日,办理报名手续。

    每名考生限报一所试点院校。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试点院校应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可指定体检部门负责采集考生体检信息。

    六、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

    七、入学考试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对试点院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间等招生考试方案及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试点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考试评价办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形式,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各校考试日期统一定于2006年3月18日(星期六)。

    八、录取安排

    试点招生院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习情况及综合测试成绩,自主确定录取方案。

    (一)时间:

    试点招生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1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10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的考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被录取考生如已缴纳6月高考的考试费用,在报到注册时,由试点院校将考试费用直接退还。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部门)向招生院校直接提供。招生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要向考生发放录取新生调档通知单(介绍信),由考生交到本人档案所在部门。

    (三)相关规定:

    在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如自主招生后有剩余招生计划,转入秋季统一招生录取中完成。

    九、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院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试点院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北京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