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立新规严查高考生户籍学籍防高考移民
2006年02月09日
来源: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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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黑龙江省招考部门获悉,黑龙江省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将于今年3月份展开,在日前刚刚印发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中,我省对考生的高考报名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首次规定报考2006年高考的考生,必须是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方可报名参加高考,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规定指出,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我省久居的;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考生,才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坚持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对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我省久居的;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考生,才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坚持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对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