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招生办等六部门讨论高校招生相关问题
2005年05月27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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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3日下午,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邀请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团委、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外(侨)办、自治区民政厅六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同志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召开座谈会,就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照顾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副主任韩春玺主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副主任沙敏、普招科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有关照顾政策进行了讨论:
一、关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的照顾政策,包括自治区团委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等四类考生,由自治区团委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名单。
二、关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区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的照顾政策: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名单以自治区科协和兵团科协提供的为准,“奥赛”获奖名单以自治区科协提供的为准。
三、关于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的照顾政策,以自治区外(侨)办提供的名单(含考号)为准。
四、关于烈士子女的照顾政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大军区颁布发的“烈士证”为准。今后制定招生政策时,应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在招生规定中加上一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关于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照顾政策,其各种比赛的界定范围为:国际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洲体育比赛是指亚运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全国性比赛是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
六、关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政策,按照历年的作法,以地区级民委和公安部门认定为准;回族考生的照顾政策,以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七、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外(侨)办于每年5月2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当年考生及考号,维护了高校招生政策的严肃性。会议认为,从明年开始,自治区团委、科协、民政厅、体育局等单位也将在当年5月20日之前汇总各种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及考号,并提供给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与会代表认为,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之际,此次会议召开得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是一次务实的工作会议。今后应形成联席会议制度,以便更好地沟通协调。
一、关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的照顾政策,包括自治区团委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等四类考生,由自治区团委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名单。
二、关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区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的照顾政策: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名单以自治区科协和兵团科协提供的为准,“奥赛”获奖名单以自治区科协提供的为准。
三、关于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的照顾政策,以自治区外(侨)办提供的名单(含考号)为准。
四、关于烈士子女的照顾政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大军区颁布发的“烈士证”为准。今后制定招生政策时,应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在招生规定中加上一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关于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照顾政策,其各种比赛的界定范围为:国际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洲体育比赛是指亚运会、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全国性比赛是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
六、关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政策,按照历年的作法,以地区级民委和公安部门认定为准;回族考生的照顾政策,以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七、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外(侨)办于每年5月2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当年考生及考号,维护了高校招生政策的严肃性。会议认为,从明年开始,自治区团委、科协、民政厅、体育局等单位也将在当年5月20日之前汇总各种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及考号,并提供给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与会代表认为,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之际,此次会议召开得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是一次务实的工作会议。今后应形成联席会议制度,以便更好地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