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06年高招禁止高校拒录残疾考生
2006年06月15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日前出台的《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实施办法》要求,高校在录取新生时必须按照陕西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陕西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实施办法》还中明确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实施办法》要求,高校在录取新生时必须按照陕西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陕西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实施办法》还中明确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