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借考外省市考生被本市高校录取后不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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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借考外省市考生户口迁移新政出台 被本市高校录取后不迁户口
本报讯(记者 钱滢 特约通讯员 焦苇)市教委近日公布本市2008年秋季高考报名对象,在沪读高中的“新上海人”子女要取得报名资格,其家长所持的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须在一年以上。市公安局还颁布新规定,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持有效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子女须毕业于本市高中阶段学校,且报名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和2007届毕业生;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其他有特殊情况考生。
不列入报考对象的人员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2008年,除本市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