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做好2008年高招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13日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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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二、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持有效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报名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和2007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五)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六)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七)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八)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九)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十)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十一)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十二)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十三)其他有特殊情况考生。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附后(见附件3)。
    
    三、下列人员不属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08年,除本市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五、实施办法的制定
    
      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订《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2008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1.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2.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3.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

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

大同中学

21

行知中学

2

格致中学

22

上大附中

3

大境中学

23

嘉定一中

4

向明中学

24

建平中学

5

位育中学

25

进才中学

6

南洋模范中学

26

金山中学

7

市三女中

27

松江二中

8

延安中学

28

青浦高级中学

9

育才中学

29

青浦朱家角中学

10

市西中学

30

南汇中学

11

曹杨二中

31

奉贤中学

12

曹杨中学

32

崇明中学

13

晋元高级中学

33

复旦附中

14

新中高级中学

34

交大附中

15

市北中学

35

华师大二附中

16

复兴高级中学

36

上海中学

17

华师大一附中

37

上师大附中

18

控江中学

 38

 上外附中

19

杨浦高级中学

39

上海梅山中学

20

七宝中学

 

 

附件2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

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

21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

2

上海港湾学校

22

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3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23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

4

上海市工商信息学校

24

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

5

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

25

上海海运学校

6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

26

上海奉贤中等专业学校

7

上海市医药学校

27

上海市贸易学校

8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28

上海电力工业学校

9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

29

上海工业技术学校

10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30

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

11

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31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12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32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13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33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14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

34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15

上海市商业学校

35

中华职业学校

16

上海应用科技学校

36

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

17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37

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18

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

38

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

19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39

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

20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本市户籍考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男性兵役证

(三校生除外)

 

 

往届生

往届生由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工作单位证明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男性兵役证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往届生

外省市户籍考生

持有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居住证,借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管理系统(国内)信息查询单

 

往届生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考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本市蓝印户口,借读中学或入户所在街道证明

 

往届生

 

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高中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寄宿制高中(符合条件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毕业

上海市教委基教处提供名单

 

2007届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2)毕业

上海市教委职成教处提供名单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考生是在沪借读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从高一起(含高一)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本人申请,借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工作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为照顾范围,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父母单位和借读学校证明

宝钢冶建单位职工子女、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0一所六室职工子女,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职工子女,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子女,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职工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父母单位证明,借读学校证明以及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本人申请,华东疗养院证明,市卫生局人事处签署意见

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考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父母所在市外在沪企业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梅山、大屯、鲁矿等单位职工子女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往届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其子女为外省市生源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市人事局证明

 

往届生

其他特殊情况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相关证明

经区、县教育部门核准,市教委批准

往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