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严禁各高校将服务性费用与学费合并收取
2007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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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禁高校合并收取服务费学费
未经公示收费将受严肃查处
本报讯(记者 计琳)上海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高校各项收费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取,更不得将服务性费用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据悉,针对大学新生的收费,必须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不得向新生收取须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图书证等费用;不得向学生强行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等费用;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生宿舍床上用品等。
同时,各高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免费额度为每生每月3立方米水、5度电。
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各高校每年还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收费,专款专用,通过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教育报》2007年9月8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