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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贯彻"阳光招生"招生十不准 收费七不得

2005年06月29日 来源:解放日报

    市教委要求高校录取招生工作人员做到“十不准”,高校收费做到“七不得”。凡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查实,将被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根据“十不准”要求,招生工作人员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题泄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等。

    高校招生收费“七不得”包括,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定向费、专升本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注册费等;不得收取与入学有关的赞助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