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可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
2012年11月24日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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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邓晖)民办教育发展迎来新契机。日前教育部发文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表示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审批程序和要求与公办高校的相同;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文件表示将“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等方面做出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状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
根据文件意见,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得到进一步落实。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同时,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