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高校禁用缩写名称
2009年07月27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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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委再次发出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首次禁止民办高校招生使用缩写名称,比如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就不能写成北京汇佳学院等。同时,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学校开展办学活动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通知要求,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经审批机关核准最多不超过两址办学。除个别情况外,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民办普通高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2009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组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也不得发布类似的招生广告。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学校开展办学活动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通知要求,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经审批机关核准最多不超过两址办学。除个别情况外,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民办普通高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2009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组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也不得发布类似的招生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