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首度认定民办高校简章为广告 违法将查处
2009年03月25日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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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的招生简章出现夸大宣传怎么办?是否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畴?
记者近日获悉,一中院首度根据招生简章的内容认定,民办高校的宣传材料性质等同于广告,受《广告法》调整,这也就意味着民办高校的夸大和不实宣传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招生简章成非法印刷品
中国某软件学院于2004年5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成立,并于2005年6月取得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学院于2005年6月印制的《2005招生简章》及《学院1984—2005》宣传件中含有如下内容:“2004年被中央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授予北京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原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亲切接见朱院长”,并附有照片。
工商分局认为,该学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于2006年9月27日对该学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软件学院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定:不受《广告法》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该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软件学院是合法成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属教育机构,并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其印发的宣传件也不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是介绍学校的简况,因此不属于商业广告,不应受《广告法》调整。
法院一审认定海淀工商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其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中院:招生简章属广告性质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软件学院制作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是其在不特定的时间、面向不特定的受众散发的。
其中还使用了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并记载有该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其目的明显在于提升该校的社会地位,提高目标客户对它的价值预期,吸引更多学生接受该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从而获取更多的回报。
所以,软件学院制作并散发的宣传件属于《广告法》中所指的商业广告。
现行法律、法规中未禁止民办教育机构作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
据此,一中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记者近日获悉,一中院首度根据招生简章的内容认定,民办高校的宣传材料性质等同于广告,受《广告法》调整,这也就意味着民办高校的夸大和不实宣传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招生简章成非法印刷品
中国某软件学院于2004年5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成立,并于2005年6月取得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学院于2005年6月印制的《2005招生简章》及《学院1984—2005》宣传件中含有如下内容:“2004年被中央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授予北京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原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亲切接见朱院长”,并附有照片。
工商分局认为,该学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于2006年9月27日对该学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软件学院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定:不受《广告法》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该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软件学院是合法成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属教育机构,并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其印发的宣传件也不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是介绍学校的简况,因此不属于商业广告,不应受《广告法》调整。
法院一审认定海淀工商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其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中院:招生简章属广告性质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软件学院制作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是其在不特定的时间、面向不特定的受众散发的。
其中还使用了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并记载有该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其目的明显在于提升该校的社会地位,提高目标客户对它的价值预期,吸引更多学生接受该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从而获取更多的回报。
所以,软件学院制作并散发的宣传件属于《广告法》中所指的商业广告。
现行法律、法规中未禁止民办教育机构作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
据此,一中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