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民办高校校长聘任

2009年01月19日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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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民办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省教育厅出台《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意味着我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工作有章可循。
    
    我省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人选的年龄在65岁以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现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全职领导职务人员出任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前,应辞职并得到批准。与此同时,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实行校内决策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应实行与决策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回避制。
    
    对于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的学历问题,我省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以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副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和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了限制校长频繁流动,保证高校有序发展,我省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任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到省内其他民办高校任职,如果他们任期内需要流动,核准时应征求原任职学校的意见。